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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保健品廣告擬禁用代言人 煙草廣告或被禁

2014-12-23 09:18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修改情況的彙報。根據二審稿,煙草廣告被進一步限制,藥品保健品廣告擬禁用代言人,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昨天再次提交全國人大進行審議,二審稿進一步加重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還規定生産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規定進行標識。

  廣告法

  “全方位”禁煙草廣告

  在一審稿基礎上,二審稿對煙草廣告作出更嚴格的限制。二審稿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行動通訊網路、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

  二審稿煙草廣告的限制,內容已覆蓋到了常規不被認為是廣告的內容。比如規定,煙草製品生産者或經營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此外,現實中常看到“某某煙草企業希望小學”等公益活動名稱,對此,二審稿也加以限制,明確規定為,在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中,也不得含有煙草製品相關內容。

  解讀: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採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佈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産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煙草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在煙草廣告被進一步限制的同時,酒類廣告也在本次修改中有所收緊。二審稿規定,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飲酒動作,也不得含有任何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的表現。

  藥品廣告不得由明星出鏡

  在一審稿將廣告代言人列為各類違法廣告行為的連帶責任人之後,二審稿對各類代言行為進行了進一步限制。

  針對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這四類被認為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廣告,一審稿已經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二審稿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這意味著,上述四類跟藥品保健品相關的廣告將不得再由明星出鏡。

  解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説,醫藥、醫療等關係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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