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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退市制度正式出爐 “達標”一家退市一家

2014-10-18 12:03 來源:證券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今後,存在欺詐發行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行為的上市公司,都將從股市中除名。這是中國證監會17日發佈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最新規定。該意見將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生效。

  專家表示,《退市意見》的正式發佈,標誌著新一輪資本市場退市制度開始步入實質性操作階段。細化之後的制度明確了退市的具體標準,“剛性”的制度加上“剛性”落實,有望開啟中國股市一個順暢的退出渠道。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退市意見》是對現有法律制度在實踐操作層面的具體規範,屬於法律實施性質的規範文件。《退市意見》的具體規範要求需要進一步通過證券交易所修改其股票上市規則及其配套規則予以落實,並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具體實施。

  他同時表示,《退市意見》發佈後,證監會將指導滬深交易所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工作責任,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嚴格落實退市制度的規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張曉軍介紹,《退市意見》主要從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明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等五個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具體看,在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方面,《退市意見》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併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並針對主動退市的特殊性,在實施程式、後續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別於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包括經過股東大會雙2/3表決通過、聘請獨立財務顧問進行專業把關、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等。同時,為引導市場化的主動退市,《退市意見》規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在明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方面,針對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責任編輯: 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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