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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門國際追逃如何“網住”外逃貪官

2014-10-13 09:55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八部門國際追逃如何“網住”外逃貪官

  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亮相

  紀檢、政法、金融、外交等部門聯手追逃

  八部門國際追逃如何“網住”外逃貪官

  本月10日,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首次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的身份亮相並接受媒體採訪。

  據悉,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成員由中央紀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八單位負責人士組成。下一步,將通過建立動態的外逃人員數據庫、加強國際反腐敗執法合作等方式壓縮外逃官員的生存空間。

  亮相 八單位參與國際追逃追贓

  本月10日,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首次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的身份亮相。

  作為辦事機構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將由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承擔具體工作。

  今年7月,中央紀委廉政理論研究中心副主任謝光輝介紹,中央紀委在機關機構改革中,把預防腐敗室、外事局整合為國際合作局,一個很重要的職能就是加大海外追贓追逃,同時有組織查辦案件的職能。

  除了中央紀委,這個辦公室還有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其他7個單位的負責人士參與,各單位按照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黃樹賢介紹,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國際追逃追贓,具體工作包括“統一研究反腐敗追逃追贓政策措施和工作計劃”、“綜合分析外逃案件資訊,組織開展重點個案追逃追贓”、“推動建立追逃追贓國際合作網路”等等。下一步,還將通過建立動態的外逃人員數據庫、加強國際反腐敗執法合作等方式,控制外逃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定位 國內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者”

  早在今年5月29日,中央紀委便會同多部門召開了一場國際反腐座談會,近期亮相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成員單位負責人士悉數出席了那次會議。

  第二天下午,中央紀委又邀請了7位專家學者專門針對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發表意見。

  這次座談會的參與者之一、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向北京青年報記者介紹,從職能定位上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主要作用在於“協調”。“辦公室並不一定直接參與辦案或和外國聯繫,主要是根據追逃追贓當中遇到的困難,組織國內各個部門共同想辦法來解決。”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作為一個專門的議事協調機構,該辦公室的存在可以有效整合各部委的職能資源,而中央紀委將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

  黃風分析,一方面,辦公室可以聯合多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比如前段時間公安部等四個部門聯合發佈通告,敦促外逃經濟犯罪人員回國。通過相關政策的制定,也可以彌補我們在法律制度建設上的缺陷。”另一方面,辦公室可以著眼于具體案件的方案制定工作。“比如商討某個具體案件的處理辦法、制定外逃官員的引渡執行方案等等。”

  從參與人員來看,“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都設有國際合作局,相應部門的負責人員可以參與到辦公室的工作中。涉及到專業問題時,可以由國際合作局協調機關內其他部門的人員共同磋商。”黃風表示。

  分工 多部門如何達成合作?

  黃風指出,境外追逃因牽涉外交因素和國家利益,相較于國內追逃更為複雜,因此需要多個部門參與。“我們在追逃時,需要根據官員外逃國的實際情況,安排國內相應主管部門進行對口聯繫。比如引渡時,我們對外逃人員進行臨時逮捕,對方要求我們必須出示檢察機關簽署的逮捕令,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通知書等內容並不被認可。”

  此外,國際追逃追贓也離不開國內多部門的分工協作。“比如,公安機關在辦理追逃案件時,外國有關部門要求我們做出不判處死刑的承諾。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需要報給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給出決定,而最終的相關承諾要由外交部代表國家做出。”

  《中國紀檢監察報》披露,2005年和2007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曾先後建立過境外緝捕和防止違紀違法國家工作人員外逃兩項工作的聯絡協調機制,並將辦公室設在中紀委。

  在這兩項協調機制中,最高法從審判職能角度,及時對外逃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量刑承諾;最高檢出臺關於開展境外緝捕、追贓及取證程式的規範性文件,推動建立境外緝捕長效機制;外交部充分利用外交渠道配合境外緝捕工作,加強個案磋商;公安部加強警務合作,加大偵查力度跟蹤案件;司法部負責配合辦案部門及時對外提出司法協助請求;而人民銀行、銀監會、外匯局則肩負反洗錢調查、跨境資金監管和打擊地下錢莊等職責。

  渠道 通過引渡、移民法遣返等方式追逃官員

  指出,“引渡”是我國境外追逃的最常見手段。

  “以司法實踐中的引渡合作為例,”黃風分析,“辦案部門依照引渡法的規定向首腦機關(如公安部、最高檢)提出引渡請求書,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犯罪證據等材料,經過首腦機關和外交部的審核同意後,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國提出引渡請求。”

  在反腐專家莊德水看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成立之後,具體的追逃手段不會發生太大變化,相應工作也仍將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框架下進行。

  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38個國家簽訂了引

  渡條約,但是由於與多數歐美國家尚未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移民法遣返、勸返、異地追訴也是常見的替代措施。

  “使用移民法遣返的方式時,辦案部門查明外逃官員在國內的犯罪事實後,若有持無效、過期證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結婚等欺詐手段向國外移民等情況,有關部門可以將情況通報給外逃國的移民管理機關,促使其採取遣返、驅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黃風向北青報記者表示,採用移民法遣返、勸返、異地追訴等方式的時候,可以由主管部門自行和國外的相應部門進行溝通,而引渡請求則必須由外交部提出。本版文/本報記者 桂田田 製圖/沙楠

  分析

  贓款追繳難度更大

  黃樹賢在接受採訪時介紹,我國將通過建立動態的外逃人員數據庫、推動有關國家拒絕為腐敗分子提供“避風港”等方式進一步加強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此外,“加快引渡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資産分享協定等的談判、締約、履約進程,建立與有關國家的反腐敗執法合作機制”也被納入到計劃表中。

  對此,莊德水分析,“目前,對贓款的追繳力度要遠遠小于對官員的追逃力度。”在國際追逃追贓辦公室成立之後,能否通過相關條約的制定完善對贓款的追繳工作值得關注。“畢竟,對於資金的追繳應該是最能看出反腐效果的。而現實情況是,不少外逃官員用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轉移或隱匿起來,對贓款的追繳可謂難上加難。”

  據悉,下一步追逃追贓的重點工作還包括“關口前移、防止外逃”。

  相關部門將嚴格執行對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加強黨員幹部出入境證照、出入境資金監控等方面的管理,防止腐敗分子外逃。

  莊德水認為,“我國沒有專門負責境外追逃的部門,因此,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在成員部門的選擇上,主要依據于現實工作需要。”按照下一步工作規劃,防止人員偷渡外逃的海關總署、針對“裸官”採取一定限制措施的組織部門也有可能被納入到這個議事協調機構之中。

  記憶體

  多部門掀追逃風暴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高度重視,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加大交涉力度,不能讓外國成為一些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日前,黃樹賢在採訪中透露。

  今年1月,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曾為“反腐敗國際合作”作出部署,“做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強化與有關國家、地區的司法協助和執法合作,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給妄圖外逃的腐敗分子以震懾。”

  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強調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哪,也無論逃了多長時間,檢察機關都要堅持不懈地將他們緝捕歸案。

  兩個月後,中央紀委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召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座談會。

  今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代號為“獵狐2014”的行動,決定集中開展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官方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已從40多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128名。

  9月26日,最高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部署會議,決定從即日起開展為期半年的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集中追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

  本月10日,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至今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通過駐外使領館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回國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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