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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也應與時俱進 違約成本可與個人信用掛鉤

2014-07-21 10:00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提到違反三方協議,學生和用人單位都一肚子委屈:擇業自由沒錯,用工自由也沒錯。三方協議産生的糾紛並不鮮見,問題到底出在哪?還是要回歸三方協議的本質。

  首先,作為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三方協議要求籤署各方切實遵守契約精神,按照規則辦事,無論權利、義務還是違約責任,都應該嚴格按照約定實行。正是由於現有規定對於各方權利和違約責任劃分不清,才使得各方爭議不斷。

  其次,一份三方協議對應一份工作機會,本著公平的原則,學生應端正擇業心態,儘量避免“騎驢找馬”。在當前機制下,違反三方協議不僅可能對他人不公,更有可能對自己求職産生影響,“賠了夫人又折兵”。

  最後,作為與大學生畢業分配製度相適應的産物,三方協議如今的作用更多地體現在解決畢業生戶籍、檔案等問題,只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單位還在沿用,大部分民營、外資企業不簽三方協議。三方協議是否也應該隨著時代進步,做出點改變?比如,剝離三方協議派遣和調檔的功能,將違約成本與個人信用系統掛鉤等。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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