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某光電公司財務因工作失誤,給東莞某廠重復匯了7萬多美元的貨款。東莞某廠返還了5萬餘美元,用剩下的部分抵償其他未結貨款。7月17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其他未結貨款和未返還的匯款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且未獲得對方認可,不能隨意抵扣,判令東莞某廠返還剩餘款項1.4萬美元及利息。
原告光電公司訴稱,曾經于2011年向東莞某廠購買了價值7萬餘美元的漆包線,但是由於財務人員的操作失誤,對該批次的貨款錯誤地進行了重復支付,分別於2012年2月份和2012年4月份通過集中付款的方式向被告重復支付了7萬餘美元。在發現重復支付貨款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7萬餘美元的不當得利,被告于2013年5月2日返還了5.7萬美元,還有剩餘的1.4萬美元沒有返還。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另外1.4萬美元不當得利及利息。
被告東莞某廠辯稱,由於蘇州光電公司還有1.4萬美元貨款尚未支付,這次多付貨款與尚欠呆料款已經抵清,目前雙方互不負債。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外交易和本案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該函件的內容是被告東莞某廠單方作出,並未得到蘇州光電公司的認可,被告主張該函的內容是雙方已經協商一致的結果並無事實依據,據此東莞某廠應當退回多支付的貨款14440.52美元及利息。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第二次匯款實際到達被告的時間,但從被告2013年4月16日的回函可以看出,被告新茂廠至遲于2013年4月16日已經明確知悉收到了重復支付的款項,被告應當於2013年4月16日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判決確定的清償之日為止。法院一審判令東莞某廠返還原告1.4萬美元(人民幣8.8萬餘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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