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公辦高中停收擇校費 嚴禁以借讀生名義高收費
北京公辦高中停收擇校費
市教委等五部門明確取消普高擇校生,嚴禁以借讀生名義高收費
2014年,北京市公辦高中將停收擇校費,有關學校需按照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
昨日,市教委等五部門發佈《關於2014年北京市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表示將堅決治理中小學補課、高中違規招生等亂收費行為。
根據上一年度的相關《意見》,公辦高中可招收擇校生,擇校費按照每名學生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收取。
高中不得以借讀生為由高收費
《意見》顯示,今年起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並停止公辦高中擇校生收費,涉及學校應按照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
針對普通高中中外合作辦學、特長生招生項目、特色高中改革試驗項目等的管理也需加強,不得隨意增加項目招生規模和變更項目招生方式;嚴禁以借讀生名義高收費。
公辦普通高中單方面引進國際課程,以課程改革實驗班等名義辦學的,所需費用納入學校辦學經費,不得向學生收取北京統一規定的高中學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公辦學校教師禁在校外機構兼職
在中小學不可亂收費方面,《意見》明確禁止學校、教研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等在課餘時間、法定節假日組織在校中小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同樣被禁止的,還有公辦中小學教職工在校外教育機構兼職、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
公辦中小學也禁止通過家長委員會組織學生補課收費,並不得違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管理規定,向校外培訓機構提供補課場所和設施等。
任何學校禁止自定收費項目
《意見》要求,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自行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並明確規定了各階段學校禁止收費的範圍。
學校不得將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閱覽費、午休管理服務費、課後看護費、自行車看管費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加強學校食堂的財務管理,嚴禁與學生伙食無關的費用從伙食費中列支。
高招線下錄取學生將無學籍
《意見》稱,今年市教委監察處會同招生考試部門對高校招生工作進行專項檢查,把高校向社會公開的錄取分數線作為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重要依據。對於違規錄取的學生,一律不予電子學籍註冊;已註冊學籍的,將予以取消。違規高校的招生計劃將被核減、暫停或取消招生資格。
■ 部分禁止收費範圍
●幼兒園除可按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書本費。
●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亂收費。
●幼兒園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義務教育階段不得收取軍訓服裝費、伙食費,高中學校不得收取軍訓服裝費和伙食費之外與軍訓有關的任何費用。
●代收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費必須按代收費管理要求及時入學校財務賬,不得私自存放或直接交社保中心。
●學校、幼兒園不得代辦學生、幼兒商業保險,也不得為商業機構入校、入園辦理商業保險、“校訊通”等提供便利條件。(記者 黃穎)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