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即最高可減稅9600元。
通知指出,1998年以來,國家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給予了一系列稅收扶持政策,特別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了新的支援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擴大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範圍,對於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根據當前宏觀經濟形勢和就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經國務院批准,將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通知明確,該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記者 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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