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淩越報道:22日下午,廣東戶籍就業歧視第一案在越秀區法院進行調解,被告廣州市越秀區珠光街道辦事處當場支付原告楊先生1萬元賠償金。
2013年10月,楊先生在越秀區資訊網上看到珠光街殘疾人聯合會正公開招聘“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崗位。因為白化症而患有視力障礙的楊先生發現,這份工作是為社區殘障人士提供服務,自己本身也是殘障人士,因此能更好地為殘障人士服務。本來認為這份工作十分適合自己的楊先生,卻發現招聘要求卻表明瞭“申請人須具備越秀區戶籍”,戶籍廣西的楊先生還是選擇應聘該崗位,但最終因為不是越秀區戶籍而被拒絕報名。
楊先生認為,街道辦以招聘限定越秀區戶籍殘障人士報名為由,拒絕他報名的行為,侵害了他的平等勞動就業權。“戶籍不應成為剝奪外地戶籍人士報考和競爭權利的理由,戶籍與能否勝任該崗位並沒有必然的聯繫,”楊先生認為,街道辦的行為同時也違反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和教育部《關於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資訊服務工作的通知》第五項的相關規定,“該招聘已涉嫌就業戶籍歧視。”
楊先生於2013年的11月,把街道辦告上了越秀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街道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並要求珠光街道辦事處取消戶籍就業限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和維權費用5千元,以及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焦點
是否侵犯非本地戶籍者平等就業權
庭審時,楊先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的訴訟,成為了庭審焦點。雙方就平等就業權與用工自主權等問題開展了激烈的爭辯。
街道辦認為,其行為是根據《廣州市越秀區社區殘疾人協會專職委員管理辦法》發佈的《珠光街道殘疾人聯合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是合法有效的。而楊先生的代理律師則認為,該《辦法》相關規定違反了《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的《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是無效的
街道辦認為,“平等是指對於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職位條件的人,應給與他們平等的機會,而不是不論條件如何都同等對待。”楊先生代理律師則認為,勞動者的先賦因素不得成為用人單位限制其平等就業權的正當理由,否則便構成就業歧視,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自獲因素採取區別對待是正當的。“簡而言之,用人單位根據與工作正常進行無關的因素做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者優惠,結果損害了勞動者在就業或職業上的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是就業歧視。戶籍是一种先賦因素(例如民族、種族、性別、戶籍、年齡、外貌等),用人單位因戶籍而對勞動者進行區別對待,構成就業歧視。”
庭審後,雙方同意調解。
調解成功
街道辦當場支付原告10000元
4月22日下午,楊先生來到越秀區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代理律師及原告楊先生簽訂了《民事調解書》,街道辦當庭向楊先生支付了1萬元現金作為賠償。
楊先生告訴記者,對方不願意作出書面道歉,但從對方願意支付10000元作為補償來看,應該是意識到了自己的問題。“雖然當初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滿足,但是這個調解結果,意義還是很重大的。經歷這件事後,我希望用人單位能以身作則,規範招錄行為,給殘障人士一個平等的就業機會,讓消除就業歧視立法和政策正式被激活、落地,而不是一紙空文。”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