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4月1日電 (見習記者 李夢清 實習生 吳聞哲)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3月15日起實施,消費者通過網路、電視等買到的商品是否真的可以“無理由”退貨?4月1日,記者了解到,此法規雖已實施半月,但目前不少網購消費者欲退貨仍受到一定限制。
據悉,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修改內容涉及面廣,尤其針對消費者維權難做出了許多新的調整。
比較受關注的一條規定是: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
其中,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數字化商品,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等幾類商品不在無理由退貨範圍內。
以網購為例,記者通過採訪了解到,消費者想在七天之內退貨,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在新《消法》規定的情形之外,也有相當一部分商家表示對其出售的商品不予退換。
浙江紹興市民胡小姐告訴記者,近日她在天貓網上購買了一件標明“不退不換”的女裝,收到貨後發現做工粗燥,於是要求退貨。
“店家不願意退貨,説這是虧本清倉處理的商品。最後經過討價還價才同意退我一部分貨款。”她説。
記者在淘寶網輸入關鍵詞“不退不換”,發現標注“不退不換”的商品達5.72萬件之多,相當一部分為服飾、數位産品、化粧品等。
據新《消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副秘書長葉元春表示,商家標注“不退不換”是違反新《消法》的。
“商家必須與消費者做好一對一的溝通,就能否退貨達成協定,不能僅以告示聲明拒絕退貨。”葉元春還説,商品打折作為一種促銷手段,不得作為不退不換的條件損害消費者權益。
而對於一些消費者可能借新《消法》濫用權利的情況,她介紹,新《消法》對“惡意消費”行為也有一定抑製作用,增加了不合理的無理由退貨成本。
“新《消法》規定,無理由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並且要求保持商品完好,這是對經營者的保護,有助於防止消費者濫用自己的權利。”葉元春如是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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