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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有望兩會後推出

2014-03-13 08:30 來源:山東商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商報消息多年來“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即將登上歷史舞臺,有望在兩會後推出。

  3月5日上午,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健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3月10日,央行行長周小川也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有望在2014年推出。

  據了解,“強制保險”、“有限賠付”和“風險差別費率機制”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重要方面,也是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通行做法。周小川在去年年底發表的《全面深化金融業改革開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場體系》 的署名文章中也明確提及。

  存款保險將同步覆蓋大中小銀行等所有的存款類金融機構。至於具體的賠付限額,國際上並沒有通用標準,需要在防範道德風險與維護社會穩定之間進行權衡與決策。國際上普遍的經驗是,使絕大部分存款人,例如90%或95%以上得到全額保障。

  據悉,我國的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可能覆蓋99%以上賬戶(比如50萬元)。實行限額保險,並非“50萬元以上沒有安全保障了”。銀行即使破産,也只是破股東的産,而不是破存款人的産。存款保險處置問題銀行時,大多采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一家健康銀行,實際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保障。

  業界專家普遍認為,實行風險差別費率,通過經濟手段形成正向激勵機制,客觀上可以加強對金融機構盲目擴張和冒險經營行為的約束,促進其穩健經營與健康發展,有效防止和疏導金融體系的風險。國際金融危機後,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均引入風險差別費率。近年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如中國香港、新加坡、蒙古等,都在起步時直接引入差別費率。

  具體到我國,金融機構普遍呼籲,單一費率就是吃大鍋飯,道德風險太大,應實行差別費率,認為這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關鍵。基本的原則是,費率水準與銀行的風險掛鉤,對高風險機構實行高費率,反之實行低費率,與金融機構類型及規模沒有必然聯繫。

  據悉,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以低費率起步,費率水準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的水準,保費徵收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不會對正常經營構成額外負擔。

  在職能設計上,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和教訓,我國存款保險應定位於“風險最小化型”,具備必要的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責。從金融機構角度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及時糾正措施,有助於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經營。從各國和地區的情況看,存款保險制度都擁有不同程度的現場檢查權。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必要的現場檢查權,有利於對風險做到“早發現”和“早處置”,是對監管的有益補充。從處置機制角度,作為市場化的風險處置機制和平臺,存款保險主要運用於收購與承接、經營中救助等市場化處置方式,高效化解不同類型的金融風險,實行較快有序的市場化退出和靈活的專業化處置,降低金融風險處置成本。 李丹丹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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