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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産權改革新意見胎動 27省份已展開試點

2014-02-26 09:00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字號:       轉發 列印

  每經記者 張雯 發自北京

  近來,山東、浙江、江蘇等多地密集提出農村集體資産改革意見,農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進程加速,“量化到人”的改革有望在今年提速。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目前全國有14個省份下發了指導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文件,27個省份開展了改革試點,2.4萬個村完成了改革。

  日前,記者在農業部相關人士處獲悉,新的指導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研究將在今年啟動,將重新考量如何資産量化、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鄉村的治理結構,以及産權交易等議題。

  農村集體資産改革難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改革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則,將集體資産折股量化到人,由農民共同共有的産權制度轉變為農民按份共有的産權制度,農民變股民,按份享受集體資産收益的分配製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産權利,拓展了農民的財産性收入渠道,其中關於擴大農民集體資産股權的權能是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賦權,將農民之前對集體資産的收益分配權擴大到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而權能擴大的前提之一則是集體産權的改革。

  通過集體産權股份制改革,將集體資産折算股份量化到人,才能實現集體資産從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轉變,從而實現農民集體資産股權的流動性和可變現性。

  然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江蘇等地採訪調研了解到,當前各地所進行的産權制度改革只是通過股權量化明確了農民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依據,但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有償退出、抵押、繼承等權能仍不明確,尚未從根本上解決集體資産股權的權能問題。

  農村集體資産改革涉及方面繁瑣細微。一位業內專家認為,“對集體資産股份有償退出的規定是之前未曾提及的創新亮點,但改革方向與現行《物權法》、《擔保法》、《繼承法》有出入,同時資産量化、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等這些問題都是關鍵性問題,僅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一項,便牽連甚廣,是個棘手的問題”。

  據了解,針對上述法律相關條文的修改工作已經開展,各地也以民主、公平為基礎展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多種嘗試。

  多地出臺創新舉措/

  多位專家表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與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的改革精神,“壯大集體經濟”是一項重要程度不亞於農地確權頒證的任務。

  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創新舉措已在多省拉開帷幕。

  如山東省提出,要將資源資産化,對農村承包地之外的集體資源性經營性資産進行股份制改造,搞好資産經營,允許農村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以産權入股形式與工商企業合作經營,允許以産權吸引工商企業投資,允許以産權抵押貸款和擔保貸款。全國首個以區(地級市)範圍內整體完成農村集體資産産權制度改革先例的上海,也將在今年啟動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相關制度改革。

  江蘇省一號文件提出,“支援各類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鎮村聯合、村村聯合、村企聯合等辦法抱團發展,形成跨地域、跨隸屬關係、跨所有制、跨行業等的集體資産經營公司、合作聯社或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江蘇省一號文件同時提出,“調整後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不辦理徵收手續,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允許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專家認為,對農村集體土地收益分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配合下一步徵地補償制度的改革,作為配套實施中的一項重要舉措來不斷完善。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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