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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投資者友好型市場體系亟待建設

2014-01-03 09:43 來源:中國證券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要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必須弘揚公平公正的股權文化,建立健全投資者友好型的市場準入體系、公司治理體系、行政監管體系、司法救濟體系、政策法律體系、社會監督體系和投資者維權教育體系。

  資本市場暫時處於低迷的癥結並非資金匱乏,而是投資信心與財富效應的匱乏。這些匱乏都可歸結為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制度短板。由於投資者權益保護不足,致使我國資本市場長期以來存在“重融資、輕回報”,“重效率、輕公平”,“重發展、輕規範”,“重創新、輕誠信”的烙印。因此,保護投資者就是保護資本市場。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12月27日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抓住了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的牛鼻子,是統領我國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工作的指南針。

  筆者認為,要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必須弘揚公平公正的股權文化,建立健全投資者友好型的市場準入體系、公司治理體系、行政監管體系、司法救濟體系、政策法律體系、社會監督體系和投資者維權教育體系。

  要建立健全適當性管理為核心的投資者友好型市場準入體系。市場準入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步。為從源頭上保護風險承受和識別能力較弱的投資者遠離高風險産品,《意見》借鑒了國際通例,首次提出要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準,科學劃分風險等級,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和市場服務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仲介機構要不折不扣地執行適當性管理制度,確保以適當的方式、把適當的産品賣給適當的投資者。

  要健全投資者友好型的公司治理體系。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要牢固樹立敬畏股權的股東主權意識,要全面尊重廣大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分紅權、知情權、決策參與權、監督權等各項權利。為強化股東分紅權,上市公司要嚴格按照《意見》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優化投資回報機制,增強持續回報能力,要求上市公司主動積極回報投資者,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

  抓緊完善投資者友好型的行政監管體系。《意見》強調,要“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完善監管政策”,要求“證券監管部門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監管工作始終,落實到各個環節”,“堅決查處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監管者要帶頭尊重、敬畏和保護投資者權益。當前,我國資本市場還存在不理性、甚至失靈的現象。當契約自由、市場博弈機制失靈或被強者濫用時,監管者就不應遷就畸形的契約自由與市場博弈,而應挺身而出,康復契約正義,完善公平交易與自由競爭機制,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當市場主體慎獨自律、市場理性自治時,政府就應減少干預;當市場主體喪失理性、市場失靈時,政府干預必須到位,以康復市場功能。

  打造投資者友好型的糾紛解決體系。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在民事、行政與刑事三大法律責任之中,民事責任立於基礎性地位。糾紛解決體系是一個由友好協商、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與訴訟組成的金字塔體系,訴訟立於金字塔塔尖,友好協商立於塔基。法院應對投資者權益爭訟案件,應當採取“開門立案、凡訴必理”的積極態度,切實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和快執行,重點解決立案難、執行難的問題。裁判者要切實提升投資者維權收益、降低維權成本,提升侵權者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從而徹底化解投資者“為了追回一隻雞,必須殺掉一頭牛”的維權難題。

  抓緊完善證券法為龍頭的投資者友好型的政策法律體系。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支援市場經營主體履行法定義務。財政、稅收、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完善交易和分紅等相關稅費制度,優化投資環境”。中小投資者保護作為法律的靈魂,應當貫穿于公司法與證券法的整個體系。為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建議《證券法》修訂時專章規定投資者權益保護,並在條件成熟時制定《投資者權益保護法》。與資本市場有關的基本法律,如物權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與稅法,也要體現投資者友好型的價值取向。

  建立投資者友好型的社會監督體系。《意見》要求完善組織體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充分發揮證券期貨專業律師的作用,鼓勵和支援律師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建議建立投資者協會制度,由中國證監會負責指導組建中國投資者協會。投資者協會要充分借鑒消費者協會的成功工作經驗,切實發揮好投資指導、投資糾紛調解的投資者維權職責。投資者協會可代表公眾投資者提起公益訴訟。投資者協會還可與上市公司協會、證券業協會、投資基金業公會等開展對等談判,共同協商制定資本市場的執業規範、倫理規範和糾紛解決機制,徹底消除“霸王合同”的根源。要滿腔熱忱地鼓勵新聞媒體和自媒體根據自負其責、理性文明的原則對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開展監督。要允許和鼓勵投資者通過做空機制和揭露失信行為獲得合法利潤,併為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提供具有價值的案件線索。

  建立投資者友好型的投資者教育體系。投資者教育的主旨在於幫助廣大投資者成為成熟理性的投資者,投資者要自覺樹立科學投資、理性投資、依法投資、文明投資、審慎投資、價值投資與誠信投資的新觀念。投資者既要大膽行使與維護權利,也要珍惜與嚴肅對待權利。要強化投資者的法律風險防範思維,自覺識別和抵制欺詐等失信行為。(劉俊海)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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