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蒸發”17平方米 賣家要賠205萬
西城豐盛衚同一房産交易前後面積由44.86平方米“縮”至28.27平方米;測繪、售房單位均稱係對方問題
攥在手裏十多年的房本,在賣房後“蒸發”了約17平方米。北京市民劉先生沒有想到,為給兒子籌錢結婚賣掉的一套單位“房改房”,讓他坐在了被告席上,並於近日被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賠償買家205萬餘元。
劉先生所持房屋所有權證顯示,該套房産面積為44.86平方米,但經買方重新測量並出具的新的房産證,這套房産的面積為28.27平方米。新京報記者日前實地探訪該房産發現,該房産有被分隔過的痕跡,出具兩次測量結果的西城區房地産測繪一所也證實,這處涉訴房屋的結構原本是2居室,“蒸發”的約17平方米可能已被改造到鄰居家。而售房給劉先生的其單位負責人則堅稱,測繪所應就兩次測量不統一承擔責任。
多方奔波維權未果的劉先生昨日表示,將會于近期提起上訴,為自己房子“縮水”尋找答案。
44.86平方米“小一居” 550余萬賣出
賣房的劉先生今年54歲,在一家物業公司工作。他介紹,2005年,自己按原單位的“房改房”政策,花不到4萬元購買了位於西城區豐盛衚同的一套房屋,後於同年11月拿到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情況頁顯示,房屋為一居室,建築面積是44.86平方米。
買房後不久,劉先生將這套唯一的資産出租,自己和家人住在單位宿舍。直到2015年兒子準備結婚,豐盛衚同的“小一居”無法滿足全家居住需求,劉先生與妻子商量將該房産出售,用房款到其他地方買房。此時,豐盛衚同的房屋變成炙手可熱的“學區房”,房屋總價也翻了百餘倍。
當年10月,劉先生經仲介介紹,將房屋賣給李先生。劉先生出具的購房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約定以550余萬元的價格,交易44.86平方米的涉案房屋。2016年1月,雙方辦理完過戶手續,李先生取得的不動産權證書上,同樣載明瞭建築面積為44.86平方米。
買房人重新測量房屋 僅28.27平方米
因為整個交易過程十分順利,房款到位沒多久,劉先生和老伴就為兒子購置了總價相當的婚房。但讓他沒想到的是,賣房後不久,買家李先生因認為涉案房屋格局與樓上房屋不一致,向測繪部門申請了重新測繪,測繪結果顯示,涉案房屋的建築面積為28.27平方米。
去年3月,李先生認為購房時存在重大誤解,多支付了購房款,提起訴訟要求劉先生返還減少面積的房價款205萬餘元。其間李先生一度撤訴,但於今年1月再次起訴。此案開庭時,李先生出示了2016年12月27日北京國土局新發放的房屋産權證,産權證上顯示,房屋建築面積變為28.27平方米。
西城法院經審理,于近日做出一審判決,判決劉先生返還李先生房款205萬餘元。
■ 探訪
涉訴房屋墻上可見“門印兒”
記者日前對涉訴房産進行了探訪,這套“小一居”位於豐盛衚同一老舊小區的底層,在進門右側的墻面上有明顯凹痕,記者敲擊墻體發現,聲音與實墻不同,能感覺到敲擊的回聲。
“進門往左是臥室,右邊是一堵墻,墻上有個方形的印兒,像是個門。”劉先生説,11年前買房時,房間的構造讓其印象深刻。但因房屋實際情況和分房時單位登記的情況相符,都是一居室,他也沒多想。
劉先生律師介紹,他曾到樓上的一間同房號房間探訪發現,同房號的房間係兩居室,進門右手邊並非墻壁,而是一間房。記者隨劉先生又敲開隔壁鄰居的房門,經查看發現,該房屋構造係三居室。
幫劉先生租房的仲介業務員證實,劉先生出售房屋時,房屋的構造與目前的房屋狀況一致。
劉先生説,12年前購房時,因與周圍的鄰居並不熟絡,且一直未在此居住,其並未到鄰居家查看,且員工的分房標準與工齡、年紀等條件掛鉤,其雖對異常的房門印存疑,但並未詢問過多。
根據劉先生的代理律師提供的新房屋産權證,西城區房地産測繪一所出具了28.27平方米的測量結果,而劉先生老房本上的44.86平方米的測繪結果也出自該機構,只不過兩次測繪時間不同,28.27平方米係2016年測繪,44.86平方米的數據來自2005年的測繪結果。
■ 追訪
測繪單位:兩居改一居或涉“一房兩賣”
實地探訪後,記者跟隨劉先生及律師到西城區房地産測繪一所諮詢房屋測繪情況。工作人員查詢檔案後表示,2003年去測量時,涉事房屋的結構是一個兩居室,2016年測量時卻發現變成了一居室。
該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曾向不動産登記中心查詢,發現售房單位曾提交申請書,將涉訴房屋鄰居家的兩居室改成了三居室。在涉訴房屋新房本上,涉事房屋的面積從44.86平方米變成28.27平方米。
“老房本上44.86平方米的測繪面積也是我們測的,我們不知道售房時只給了(劉先生)一居室”,這名工作人員表示,售房單位並未申請將涉事房屋由兩居改為一居室,認為售房單位存在問題,“涉事房屋與鄰居家房屋中間有一間約17平方米的房屋,當初既賣了你們,也賣給隔壁了”。
售房單位:測繪所應為測量不一致負責
據國土資源局西城分局檔案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通過涉訴房産地址僅能查詢到面積為44.86平方米的一居室,但以買家李先生提交的不動産登記證號碼再進行查詢時,顯示的房産是面積為28.27平方米的一居室。對於這種情況,相關工作人員並未作出解釋。
對於測繪所的説法,當初出售此房的劉先生單位相關負責人予以否認,堅稱賣給劉先生的房屋面積,是最初購房協議和房産證上的44.86平方米。
“兩次測量不統一,是測繪所的責任”,該負責人認為,最初的購房協議和房本上的面積,也都是測量來的數據。如果售房單位有責任,也應該由法院來認定。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