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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適房轉讓後身價上漲
原房東欲坐地起價
2001年,周大爺從別人手裏買下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由於當時按相關政策經濟適用房還不能上市交易,也無法辦理三證,所以他與原房東李先生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書》,約定李先生將杭州市下沙某花園經濟適用房一套(面積120平方米及自行車庫)轉讓給周大爺。
在協議中,雙方對房屋的價格、交付方式,以及對協議的履行、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雙方在協議中特別約定了等政策允許後辦理過戶手續,若5年期滿因客觀原因不能辦理的,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議簽訂後,周大爺依約向李先生支付了房價款40萬元;李先生也依約向周大爺交付了房屋。在此之後,該房屋一直由周大爺及其家人管理、居住。
李先生於2004年取得了該房屋的三證: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證。2006年8月,周大爺去世,周大爺的子女繼續使用該房屋。
2012年杭州市政府公佈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購的意見,根據意見規定,李先生的房屋可以上市交易並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周大爺子女也多次向李先生提出過戶要求,但李先生以各種理由予以拖延以及提出加價要求,導致房産産權無法過戶。
無奈之下,周大爺子女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李先生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而作為被告方的李先生則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係無效合同,周大爺方不能要求其配合辦理。
法院審查後認為,雖然雙方的《房屋轉讓協議書》在簽訂合同的2001年尚不能辦理房屋産權證等三證,屬於限制交易的情形,但該規定屬於管理性規定,而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判令李先生在15日內配合周大爺子女辦理過戶手續。
律師點評:違反管理性規定
合同依然有效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上述法律法規的條款均屬於管理性規定,其目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相關交易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本案雙方簽訂協議時涉案房屋未經依法登記,違反了管理性規定,但此情形不影響雙方之間房屋轉讓協議的效力。房屋現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李先生應當配合周大爺子女辦理過戶手續。
本報記者 丁咏梅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