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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土地使用權“縮水” 70年變成40年惹糾紛

2014-08-01 11:12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去年底,本版曾報道鶴山公園一號商鋪業主投訴土地使用年限從70年變成40年一事。據記者日前了解,只獲得4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業主(由於土地出讓由1997年起計,故此目前只剩下23年土地使用權)一直希望爭取與前一批出證的商鋪業主同享70年土地使用權,或者希望由開發商補足17年地價,獲得40年土地使用權。不過記者從鶴山國土資源局了解到,他們已向之前獲發70年土地使用權的商鋪業主發出換證通知,公園一號商鋪的土地使用權將全部統一為40年,即使已拿到70年土地使用權的商鋪業主未按照通知前來換證,只要發生抵押、轉手等房屋登記手續,也會重發40年土地使用權的産權證,4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也需續期。

  來自順德的何先生是受土地使用權“縮水”影響最大的人,他以3000多萬大手購入公園一號多個商鋪。他認為,有關房産公司的銷售人員在銷售時對他們進行了誤導,讓他們以為城鎮混合土地最高使用年限70年就是商鋪的土地使用年限。而且,同一地號,同一地證,在2012年10月12日鶴山執行土地使用年限新規定之前出證的商鋪業主,卻享有70年的土地使用權。

  鶴山國土資源局:業主疑産生“重大誤解”

  就商鋪業主與公園一號開發商的爭執,記者採訪了鶴山國土資源局信訪投訴辦的文先生。文先生告訴記者,由於公園一號的土地在出讓時未進行分類登記,因此在出讓合同上註明“城鎮混合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在商鋪銷售時,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客戶有可能對土地使用年限産生重大誤解。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産生重大誤解可變更或撤銷合同,為此政府有關方面根據國有土地“未到期,不提前延期。經批准,可提前延期”的規定,允許開發商補足17年的土地使用權,讓商鋪業主享有全新的40年土地使用權。不過,目前商鋪業主與開發商尚未對此達成一致意見,有關補地價的程式未啟動。

  廣東伯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志平表示,廣東省從2012年9月1日起明確“城鎮混合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各自土地性質最高年限”,鶴山市則是從2012年10月12日起執行這個規定,但早在1990年和2007年國家相關法律早已明確城鎮混合住宅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地方政府執行有關法規應該一視同仁,不應該只是對在2012年10月12日後購買商鋪的業主才適用該規定。

  何志平認為,維權業主最佳的方案是通過多方博弈,爭取開發商補地價或者自己掏腰包自行補地價,堅持討要70年土地使用權並不實際,也不可行。記者 李鳳荷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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