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預付1100多萬元(一半房款)購買了號稱“24層臨街獨棟影響力樣板”的第十九層整層寫字樓,沒想到開發商最終僅蓋了16層就封頂了,自己購買的房子成了“海市蜃樓”,這樣的咄咄怪事就發生在號稱鄭州“國際綜合商業巨無霸”的河南省鄭州市鄭東商業中心。
投訴
購買的樓層“飛了”
“這裡是工作的天堂、生活的樂場,這裡是文化藝術的發酵區、這裡是白領心靈的棲息地,這裡是60萬人綜合商業集群...。.”2012年12月,福建人林順利考察鄭州市鄭東新區,準備購置辦公樓作為辦公場所時,被鄭州市鄭東商業中心的廣告深深吸引。
“我們當時看到鄭東商業中心售樓部非常氣派,大廳裏擺放著豪華的樓花模型,通過開發商的宣傳彩頁和售樓經理講述,得知該樓共24層。”林順利告訴記者,經過商議,他和幾位合夥人決定購買鄭東商業中心B座第19層樓整層期房,共約2400平方米,房間號為1901至1918。
因為開發商當時還沒有預售許可證,不具備售房資格,根據開發商的要求,2012年12月16日,林順利先交了18套房子的訂房押金180萬元,並和開發商河南省仁豪實業公司簽訂了《優惠承諾確認書》備忘錄。雙方約定,林順利預購1901室至1918室共18套房子,總房款為2253萬元,2013年1月5日前繳齊一半房款的餘款946.545萬元,待鄭東商業中心項目具備銷售條件時,林順利享有優先購買權購買該房産,在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雙方再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013年1月5日,林順利依照約定將946.545萬元購房款準時匯往河南省仁豪實業公司指定賬戶。開發商告訴林順利,鄭東商業中心將於2013年5份開盤。
2013年5月很快到了,但開發商承諾的開盤日一直沒有兌現。直到2013年12月,心急如焚的林順利終於接到開發商電話,然而得到的消息無異於晴天霹靂:由於特殊原因,鄭東商業中心B座樓盤只蓋了16層,林先生購買的第19層整層期房已經無法兌現。
已交了1100多萬元預購款、價值2200多萬元的房産,怎麼説沒就沒了。林順利和合夥人立即趕到鄭東商業中心售房部和開發商交涉。對方稱,目前只能調整到第四層,否則只能退還房款,適當補償一些利息。
19層和4層,其商業價值差別懸殊,林順利等人對該處理方案無法接受,他們要求開發商按照構成消費欺詐的相關法律規定,退還購房預付款1126.545萬元並增加一倍賠償。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林順利投訴到了本報河南記者站。
調查
審批前違規賣房
4月26日,記者來到位於鄭州市農業南路與商都大道交叉口東南角的鄭東商業中心售樓部。在豪華的售樓部大廳內記者看到,林先生購買的C地塊2號樓的樓盤模型已由當初林先生看到的24層改成了16層。
銷售人員告訴記者,鄭東商業中心是目前鄭州市鄭東新區佔地規模最大的項目,分三期開發,目前C地塊(鄭東商業中心一期工程)的1號樓、2號樓全部樓房已基本售罄,僅剩下3套房源。
在售樓部醒目位置的“鄭東商業中心C地塊預售資訊公示欄”裏,記者清楚地看到,林先生購買的C地塊2號樓房産的預售許可證下發日期為2013年11月8日。以16層為例,房子的價格從14738元/平方米到16295元/平方米不等,均價在15200元/平方米以上。
距離售樓部200米,就是鄭東商業中心一期工程1號樓、2號樓,記者現場看到,兩棟樓的層高均為16層,並且均已封頂。
在記者採訪中,鄭東商業中心銷售部的李波經理告訴記者,之所以一期工程的1號樓、2號樓由宣傳、銷售時的24層變成了16層,主要是因為開發商當初申報的3.0容積率(樓房面積和土地的比率),政府只批了“2.3”,從而導致樓房層高縮水了三分之一,許多購房者預購的房子被“蒸發”。
索賠
只賠償利息損失
採訪中,河南省仁豪實業公司總經理助理趙偉和鄭東商業中心銷售部經理李波都明確告訴林順利和記者,目前鄭東商業中心的房子已基本售罄,不可能滿足林先生的購房和調房需要。談及賠償事宜,兩位負責人表示,公司領導的態度是只能退回預購款1126.545萬元,並按照開放商的融資利率以18%的年息補償自2013年1月5日至今的損失,共計15個月,約為270萬元。
對此賠償方案,林順利表示不能接受。他告訴記者,首先,當初簽訂協議買房時,自己購房的均價才9000多元/平方米。現在,鄭州的高鐵和地鐵都已經開通,由於鄭東商業中心距離鄭州高鐵站和地鐵站都比較近,16層的銷售均價已上漲到1.5萬元/平方米,如果19層存在的話,價格會更高。如果按照每平方米5000元的價格計算上漲損失,2400平方米的房子損失就達1200多萬元,如果按照欺詐行為加倍賠償,也應該賠償自己1100多萬元。
4月29日,記者致電鄭東商業中心銷售部經理李波,針對賠償事宜,李波告訴記者目前公司的態度還是只能按照年息18%的利率賠償林順利的損失。至於林先生的其他要求,他會向公司高層彙報並儘快回復。
進展
擬通過訴訟維權
針對上述情況,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副院長徐強勝教授認為,林先生購房時,開發商還沒有辦下來預售許可證,按規定是不允許賣房的,而開發商為了賣房,採取了變通銷售措施,與購房者簽訂《優惠承諾確認書》,並且雙方約定了房價、房款等內容,林先生購房的各種要素已經齊全,雙方已經形成購房協議。鄭東商業中心一期工程根本沒有第19層房源,卻協議將第19層賣給林先生,這已經構成了違約,開發商應該按照購房者的實際損失或者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購房者進行賠償。
河南國銀律師事務所主任耿小武也認為,林先生和河南省仁豪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優惠承諾確認書》是一種事實意義上的購房合同,雙方約定的購房價格和方式合法有效,應該受《合同法》的保護,一方違約,應該賠償對方由此帶來的實際損失。上述案例中,開發商如果不能兌現售房承諾,應該按照房價差價損失對購房者進行賠償。
記者發稿前獲悉,鋻於目前維權情況,林順利和合夥人已考慮通過訴訟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作者: 耿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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