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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上限5月1日起提至80萬

2015-04-16 09:33 來源:山西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4月15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迎澤分理處,不少市民等候辦理業務。丁園攝

  4月15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的通知》——從5月1日起,該中心將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進行調整,其中,貸款最高額度由60萬元提高到80萬元。

  此次調整中,該中心共提出了10項舉措,其中有4項重要舉措進一步放寬了公積金繳存職工貸款買房的條件:

  推行個人貸款繳存期限省內異地互認——對曾經在省內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太原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併計算,合併計算繳存時間申請貸款的到中心個人貸款處辦理。

  放寬擔保人條件——對於採取自然人階段性保證加房産抵押的,只需有一名保證人為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大中型企業在職職工,另一名保證人可為其他類型單位的職工。

  優先採取房屋抵押的擔保方式——借款人新購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具備抵押條件時申請貸款的,需採用以所購買的房産抵押的擔保方式,暫不具備抵押條件的採取其他擔保方式。

  取消新房評估——借款人購買新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抵押手續時不再進行評估,在中心和受託銀行認可的情況下,抵押物價值按照購房合同價格確定。新房抵押不需評估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借款人從房地産開發商或售房單位購買新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並以所購房屋辦理房産抵押的;購買新房時採取(自然人、開發商)階段性保證加房産抵押擔保方式,所購房屋具備抵押條件時辦理房産抵押的;購買新房時辦理了商業性住房貸款後申請商轉公貸款,所購房屋具備抵押條件辦理房産抵押的。

  根據規定,借款人購買新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採用擔保公司擔保的,擔保公司在辦理擔保手續時不得預收代辦他項費中的評估費用。

  據悉,5月1日前已受理的個人貸款及個人貸款項目備案、發放管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記者 丁園)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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