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記者從貴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貴州近日《貴州省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辦法要求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産資源開採活動的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到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用帳戶繳存保證金。
辦法明確,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誘發、誰治理。礦山企業為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第一責任人。
辦法提出,保證金要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由礦山企業在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保證金專用帳戶,財政和銀行共管,礦山企業按規定繳存和使用資金。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産資源開採活動的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到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用帳戶繳存保證金。
其中,新申請採礦權的礦山企業,在辦理採礦許可證登記時,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繳存保證金承諾書。申請採礦權獲批准後,採礦權人在領取採礦許可證前按應繳存額30%繳存保證金,剩餘部分在礦山建成投産本年度一次性繳清。
辦法要求,按照“採前有方案,採中有治理、採後有驗收”的原則,礦山企業應在開採的各個階段委託第三方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評估,對礦區存在的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問題提出防治措施。礦山企業應對礦區存在的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問題要及時治理、主動治理。礦山企業在開採過程中,可申請使用保證金用於礦山地質災害、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礦山企業履行完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後,保證金(含利息)全部退還礦山企業。
辦法還明確,保證金可用於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及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治理,礦區土地復墾;礦區範圍內因地質災害、廢礦渣堆放、侵佔污染、生態環境破壞等需搬遷、治理或賠償(補償);礦區地質環境的恢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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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為保證礦山企業在採礦過程中、閉坑或者停辦、關閉時做好礦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而繳存的抵押金。(記者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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