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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切實為小微企業減負 稅收優惠期延長1年

2015-04-13 10:0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優惠期延長1年,減半徵稅上限從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近日,遼寧省對2015年執行的小微企業優惠政策予以解讀,以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據遼寧省國地稅系統統計數據顯示,到2014年底,遼寧省國地稅系統共有79.4萬戶次企業享受到了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累計享受稅收優惠23.3億元。

  今年,按照新政,自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比往年的優惠政策,此輪優惠期延長1年,減半徵稅上限從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同時,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准。這意味著,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此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2萬-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小微企業營業稅稅收減免無需履行審批、備案手續。在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納稅確有困難的小微型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減半徵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小微型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對於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和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記者孫智程景亮)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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