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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投資入股煤礦工作部際制度

2007-11-02 09:3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函[2006]第32號

  監察部:

  你部《關於建立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監呈字〔2006〕2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建立由監察部牽頭的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製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和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工作的精神,切實加強對清理糾正工作的組織協調,推動清理糾正工作深入進行,經國務院同意,建立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制定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清理糾正工作;研究解決清理糾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訂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

    二、會議成員

    召集人:陳昌智    監察部副部長

    成  員:黃丹華    國資委副主任

    劉玉亭    工商總局副局長

    趙岸青    安全監管總局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王樹鶴    煤礦安監局副局長

    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監察部,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召開,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涉及清理糾正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佈置的各項任務;要互相支援配合,加強溝通,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責任編輯: 張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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