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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黃金集團半年5起安全事故 兩礦山事故後仍鬆懈

2017年04月21日 09:20:30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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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1日訊 (記者 張海蛟) 近日,湖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發佈通報稱,湖南黃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湖南黃金)旗下兩家子公司,湖南安化渣滓溪礦業有限公司、湖南安化湘安鎢業有限公司,礦山安全條件不達標。

  這兩家公司近四年內均涉及到重大傷亡事故,外界質疑湖南黃金監管不到位,或損害股東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湖南黃金控股股東湖南黃金集團近半年內已發生5起安全生産事故,湖南省安監局副局長朱崇洲指出,該集團及所屬礦山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很嚴峻、不容樂觀。

  對此,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湖南黃金董秘辦,對方稱,“會按照相關門部要求進行處理”。

  湖南黃金礦山風險管控不到位

  資料顯示,安化湘安鎢業係辰州礦業控股子公司,安化渣滓溪係辰州礦業全資子公司。辰州礦業2015年5月18日更名為湖南黃金。

  湖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發佈通報顯示,安化湘安鎢業地下礦山風險管控不到位,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較大,該公司礦區110-80中段通風上山為人員上下主要通道,未設置梯子或踏步,安全條件不達標;箕鬥井80中段車場未設躲避硐室;80中段、110中段溜礦井防護措施不到位,警示標誌不全;110及以上中段電機車無受電弓、頂棚裝置;此外,監控室人員定位存在系統失效,只能顯示部分下井人員等問題。

  安化渣滓溪尾礦庫安全管理需加強,該公司尾礦未履行閉庫“三同時”手續;石板衝尾礦庫建設試運作期限已過,但未組織工程驗收。

  曾涉重大安全事故

  無論是監管者還是管理者,似乎沒能從事故中真正地吸取教訓。

  2015年4月25日,安化渣滓溪礦業公司在進行塔吊拆裝作業時,發生側翻高處墜落事故,導致3人死亡,另有1名重傷員經搶救已脫離生命危險。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直接原因係無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致使塔吊失衡發生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中提及,建議對湖南安化渣滓溪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曾慶彬由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由公司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建議對分管新改擴建工程的湖南安化渣滓溪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歐陽景權由公司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013年10月27日上,安化符竹溪金礦發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34萬元。安化湘安鎢業,是該起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安化湘安鎢業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白立平,對該事故的發生和擴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由安監局依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了行政處罰。

  業內人士表示,“湖南黃金不能免除其對子公司負有安全管理監督義務。同時,湖南黃金作為上市公司亦屬於公眾公司,其要積極督促子公司做好管理工作,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更好維護投資人及股東的權益”。

  湖南黃金集團半年五起事故

  此外,湖南黃金控股股東湖南黃金集團半年內已經發生5起事故,旗下金水塘礦業亦因3月內連續發生3起安全事故被掛牌督辦,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

  公告顯示,湖南黃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湖南金水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安全管理滑坡、安全生産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安全培訓和風險管控不到位等問題,導致近年來事故頻發,特別是今年以來已經連續發生兩起生産安全事故。

  為有效防範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湖南省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省級掛牌督辦與治理銷號暫行辦法》(湘安〔2016〕14號)的規定,湖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湖南金水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安全培訓及風險管控不到位等事故安全隱患治理進行掛牌督辦。

  湖南黃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湖南金水塘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要按照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治措施,落實整改資金、責任和預案,確保隱患限期整改到位。

  湖南省安監局副局長:湖南黃金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

  湖南黃金集團及下屬礦山安全生産底線一再失守,得到了湖南省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

  2017年3月20日,湖南省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朱崇洲主持召開會商會,專題研究湖南黃金集團及下屬礦山安全生産工作。

  朱崇洲指出,湖南黃金集團下屬礦山生産安全事故多發,特別是今年以來不到3個月連續發生3起生産安全事故,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很嚴峻、不容樂觀,必須高度重視,引起警覺。究其原因主要是事故處理避重就輕,沒有形成震懾力,安全責任沒有層層壓實,整合礦山安全管理薄弱,培訓不到位,外包隊伍管理仍然是薄弱環節。

  朱崇洲要求,湖南黃金集團要深刻認識到“安全工作做得好不一定能成就一個企業,但出現安全問題卻可以毀掉一個企業”,要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層層傳導壓力。

  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之所以積弊難消,關鍵一條在於追責制度的落實成效。歷史已經一再告訴我們,沒有嚴厲的追責,所謂的責任制就不會有威力,並最終淪為空談”。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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