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説新農村:宅基地,不可以自由買賣
推進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內的土地制度改革,牽一髮而動全身,必須積極穩妥,規範有序,審慎推進
城裏人張羅著到農村去買宅基地,這股子熱情,一直沒有消退。到農村買宅基地,想法的確可以理解。因為,“看得見山,望得見水,記得住鄉愁”,這股子情懷,城裏人和農村人都一樣,一直就銘記於心。但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買賣,又是一個無比現實的問題。
從政策層面看,宅基地不可以自由買賣。
國土資源部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不是説要通過確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來保障農民的財産權收益嗎?不錯,《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目的是為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改革目標奠定産權基礎。但《通知》字裏行間,沒有説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通知》的核心,是讓農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國土資源部近日發佈《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技術方案(試行)》,主要目標就是全面查清農村範圍內包括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權屬、位置、界址、面積、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基本情況,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提供基礎資料,為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奠定基礎。
從改革層面看,宅基地也不可以自由買賣。
應該説,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根本目的是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是保護農民的財産權益,併為完善農村改革鋪下制度基礎。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産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作。
從制度層面看,宅基地同樣不可以自由買賣。
我國農村的土地制度是集體所有制,宅基地從根本上來説,是農村集體土地,這就從制度上規定了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而不屬於農民個人。農民所擁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宅基地既不可以在城鄉之間自由買賣,也不可在村民集體中互相買賣。
必須看到,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出發點是保障農民宅基地權益,增加農民的財産性收入,而不是為了解決城市建設用地指標,不是讓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子,更不是鼓勵工商資本到農村去圈地。從政策層面、改革層面和制度層面來看,並沒有可以自由買賣宅基地的空間。
總之,土地制度是農村的根本制度,土地關係是農村最基礎的生産關係,土地權益是農民的重大權益。推進包括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內的土地制度改革,關係重大,牽一髮而動全身,既要積極穩妥,還要規範有序,審慎推進。
[責任編輯: 段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