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美術學院中心廣場上的魯迅塑像,深夜遭人塗鴉,這一被譽為魯美標誌的塑像遭塗鴉後,美院的師生在網上痛斥塗鴉者,希望學校儘快找出“兇手”,“還我們一個完整的魯爺爺”。
對於魯迅美術學院以及所有魯美人而言,魯迅雕像不同於一般的雕像,它是魯迅美術學院的標誌性建築,代表著魯迅美術學院的主旨和追求,是魯迅美術學院人的“門臉”。不言而喻,塗鴉魯迅雕像,傷害了師生的感情,也是對公共財産的破壞。
放眼全國,公共雕像頻遭塗鴉,究其原因就是很多人把塗鴉雕像行為,只當成一種不文明現象看待,認為是缺乏社會公德心的表現。對塗鴉者一般只是予以道德譴責了之,塗鴉者並不需要為塗鴉行為付出代價,塗鴉雕像行為處於低成本或無成本狀態,反過來又助長和縱容了在雕像上塗鴉的不文明歪風。
從法律層面説,塗鴉魯迅雕像行為,並不是簡單的惡搞行為,實質上是一種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定義,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塗鴉魯迅雕像,表面上只是在雕像上寫寫畫畫,但客觀上損壞了雕像,需要專業人士才能清洗、修復,造成了經濟損失。而且,塗鴉者是在夜間潛入校園中塗鴉魯迅雕像,塗鴉內容無關藝術,只有標語,故意泄憤性質非常明顯。
因此,對於塗鴉魯迅雕像的“兇手”,不能只是給予道德譴責,批評教育了事,應依法追究塗鴉者的法律責任。退一步説,如果達不到立案標準,修復魯迅雕像的花費必須要求“兇手”賠償。只有對塗鴉者給予處罰,提高塗鴉雕像的違法和不文明行為成本,才能倒逼民眾管好自己的不文明雙手,不再隨意塗鴉和破壞公共雕像,讓魯迅雕像不再受傷。□田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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