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著名作家李敖之女李文與馬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馬某以李文在租賃期間遲延支付租金、擅自變賣及損壞財産為由依約申請仲裁。
因李文未履行仲裁裁決,馬某向市三中院申請強執。今天上午,市三中院通報稱,已正式受理該案。
2013年6月28日,李文與馬某簽訂了一項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李文承租馬某的一套位於北京市順義區的別墅,租賃期三年。
馬某認為,租賃期間內,李文不僅遲延支付租金,而且擅自變賣、損壞申請人財産。由於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爭議,故依據《租約》約定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仲裁裁決,裁決李文將租住房屋退還馬某,並向馬某支付每月租金、滯納金、誤工補償費等費用。
仲裁書生效後,因李文未履行仲裁裁決,馬某向三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對李文限制出境。因該案當事人社會知名度高,三中院立案庭受理該案後及時作出風險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大陸境內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限制出境措施。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對限制出境措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記者 王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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