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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説《永生》案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需賠300萬

時間:2014年06月16日 09:25 來源:新民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被告均是國內知名的網路小説門戶網站,為了一部字數500多萬字、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的網路小説對簿公堂。近日,市二中院就原告上海玄霆娛樂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幻想縱橫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北京幻想縱橫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3萬元。

  原告是“起點中文網”的運營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與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鐘(筆名:“夢入神機”)簽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在協議生效之日起4年內王鐘所創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範圍內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及電子形式的其他權利永久轉讓給原告。同日,雙方簽署了附屬合同,約定在協議期間內王鐘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以及相關的一切衍生權利完全排他地歸屬於原告。2010年7月,原告發現王鐘在被告經營的縱橫中文網上發表了《永生》作品,後經訴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權。但之後被告繼續在其經營的縱橫中文網上非法傳播上述作品,還擅自授權案外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暢聲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機閱讀基地和暢聽網上使用該小説。原告認為,被告嚴重侵犯了原告對《永生》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等合法權益,非法獲利數額巨大,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在“縱橫中文網”上傳播文字作品《永生》及基於該作品的對外授權行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萬元;被告賠償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51500元。

  市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縱橫中文網上傳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權案外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暢聲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最終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為300萬元。(通訊員 胡宓 記者 宋寧華)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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