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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文物資源怎麼管?有“規矩”了

2021-04-07 14:00: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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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文物屬於國家資産,如何登記造冊?如何增強文物資源資産的保護利用?日前,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制定印發《國有文物資源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文物資源資産的登錄清查、保護利用、資産報告、監督檢查等工作作出規範。

  根據《辦法》,文物資源資産來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調查、勘探和挖掘、徵集、購買、調撥、捐贈、依法置換、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文物資源資産登記、核算、保管保護、展示利用、資訊化管理、資産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産管理綜合性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強化文物資源資産登記,可以防止文物因“家底”不明而流失遺失或遭監守自盜。根據《辦法》,文物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全部文物資源資産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成本能夠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資産涉及價值增減變動的,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待成本可取得後及時入賬。

  在對文物進行登記造冊時,除須填寫“文物資源資産資訊卡”,相關單位還須強化對文物資源資産的資訊化管理。財政部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訊化要求,制定資訊數據規範,建立資産管理資訊集中共用機制。

  在加強文物資源資産的保護利用方面,《辦法》明確,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資源資産接收、登記、鑒定、編目、檔案等保管保護制度,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庫房管理、修復複製等保管保護制度,並明確管理職責和流程。管理收藏單位對文物資源資産進行保養修繕和定期維護,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單位要加強文物資源資産展示利用管理,滿足社會公眾文化需求。考古科研教學機構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産的科學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標本的保管保護。文物資源資産調撥、拆除或者發生損毀丟失的,管理收藏單位要及時調整、核銷賬務,並在年度國有資産報告中做出説明。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産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辦法》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可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文物資源資産專項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在文物資源資産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