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船案”——兩岸同屬一中的又一力證
——讀蕭明禮先生《對日求償“順豐”、“新太平”兩輪強徵案的歷史考察》學術論文有感
作者:陳愛棣
前段時間,網上以《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中國商船被日強徵求償難》為題紛紛轉載臺灣大學博士生、東京大學研究員蕭明禮先生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辦的2016年第1期《抗日戰爭研究》期刊上的題為《對日求償“順豐”、“新太平”兩輪強徵案的歷史考察》的學術論文。
1936年中威公司租給日本大同公司的貨輪“新太平”。(圖片來源網路)
蕭先生的文章,還原了兩輪對日索賠的最為原點的歷史真相,第一次如此詳細地講述了父親陳順通先生在抗戰前與日商大同海運分別簽訂租船合同的緣由,抗戰爆發後,兩輪為何遭日方扣押? 以及勝利後,父親便整理了兩輪的全部資料,即:兩輪的船舶情況表、兩份租船合同、兩輪的船舶國籍證、兩輪截止1946年10月15日按國際租船市場價格計算的租金並扣除相關船舶運營費用後應該支付的租金等委託國民政府向日方提出索賠請求:
第一:歸還“順豐”、“新太平”兩輪或同等級、同噸位的船舶兩艘;
第二:支付“順豐”、“新太平”兩輪截止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約六百萬美元。
兩項索賠合計近千萬美元。
即使1949年11月14日父親在上海病逝,但是負責兩輪對日索賠的顧維鈞大使等還在鍥而不捨地推進,直至1952年才不了了之。
陳順通,人稱“中國船王”。陳順通1895年出生於浙江寧波,14歲闖蕩上海灘,由見習水手成長為一名技藝嫺熟的船長。一次偶然機會,陳順通救了被軍閥追捕的國民黨元老張靜江。日後,張靜江擔任了國民政府建設委員會委員長,陳順通被舉薦為國民船運公司經理,為北伐軍暗中運送軍火立下汗馬功勞。1936年10月14日,應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陳順通代表中威與“大同”在上海簽訂定期租船合同,將6725噸的“順豐”與5025噸的“新太平”租給“大同”使用。合同規定,從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為12個月,合同11月1日生效。為預防風險,“中威”分別將兩輪向日本“興亞”、“三菱”兩家海上保險株式會社投了船體保險。1937年“8 13”事變後,中日戰爭全面爆發,為堵塞航道防禦日本大舉進攻,陳順通將“中威”剩餘的兩艘貨輪“太平”和“源長”分別自沉于江陰口與寧波灣航道。(圖片來源網路)
我作為涉案“順豐”、“新太平”兩輪船東陳順通先生的女兒,讀完《對日求償“順豐”、“新太平”兩輪強徵案的歷史考察》一文,抗戰勝利後父親忙忙碌碌的場景歷歷在目,恍如昨日。
蕭明禮先生在論文中提及“陳家保留足夠多的證據使陳家能持續進行對日索賠”,事實也證明了父親整理的兩輪的索賠資料最終成為東京、上海審理“中威船案”的關鍵鐵證。
這些留有明顯國民政府烙印的鐵證是如何為陳家一直保留?陳家在東京的訴訟遇到困難又是如何解決的?這也觸發了我對家族往事的回憶,其中還要許多不為人知的往事。
“船王”陳順通三子陳乾康手上展示的是1939年“太平輪”自沉前的照片。(圖片來源網路)
時間回到了1958年,人民政府在得知知我家對日索賠之事後,便精心安排,使這些鐵證能順利帶到香港。
1958年大哥陳甫康因捲入為邪教組織私套外匯、安排人員往來、代為聯絡等反革命罪行遭逮捕。在獄中,陳甫康向人民政府立下要繼續向日方索賠“順豐”、“新太平”兩輪等的“立功計劃書”、“具結書”,要求向人民政府戴罪立功,以及處理父親在美國、日本、香港、臺灣等地的鉅額外匯,獲得了“寬大處理,予以釋放”。
出獄後,人民政府同意陳甫康接受我們母親戴芸香女士之委託到香港定居,並處理父親遺留下在各地的數百萬美元的鉅款,陳氏家族的這些財産成為陳家一致對日訴訟的重要資金保障,自父親過世至今,我們兄弟姐妹沒有分過家。
1958年陳甫康到香港定居後開始兩輪的對日索賠。
值得一提,1958年5月陳甫康出獄後,對母親説:上海市公安局黃赤波局長親口告訴他,‘你到香港後,與香港交通銀行的樊先生聯繫,同時購買好去廣州的火車票之後,請告訴我,我要通知羅湖口岸,對你攜帶的文件等不做檢查而予以放行’。
現在回想,因為陳甫康攜帶的父親生前所有的文件,如“順豐”、“新太平”兩輪的對日索賠全部資料、“太平”、“源長”兩輪文件以及其他資料等,其中先祖父的訃聞有許多民國時期風雲人物,如林森先生、張人傑(張靜江)先生、蔣中正先生、虞和德(虞洽卿)先生、秦祖澤(秦潤卿)先生、太虛大師等人的題詞、輓聯。在1950年代,如被查到,陳甫康又將出“大事”的。
1937年8月,“源長”輪同和其他22艘商船、12艘艦艇、8艘躉船、185艘民用船隻,共計63800多噸,一起作為軍事防禦工事自沉于江陰要塞。(圖片來源網路)
1960年代,陳家在東京地方裁判所提出對日索賠的訴訟。但1970年代,日方突然要求提供父親陳順通先生、母親戴芸香女士的親屬關係證明,否則,陳家的訴訟將被駁回。
當時正值“文革”時期,日方認為中國不可能出具這樣的證明,便能以此理由駁回陳家的對日索賠之訴。
然而,陳甫康在香港聯繫了交通銀行,香港交通銀行即可聯絡上海中國銀行,並由上海中國銀行的工作人員親赴我家通知陳幹康,“讓戴芸香、陳幹康于1971年11月11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辦理證明。”母親戴芸香女士還親口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如果向日本反動政府索賠成功,要將她以及其他子女的份額匯進國內”。
正是這種安排、支援、幫助,母親戴芸香女士和陳幹康的申請經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幾個月多次與當事人的談話、調查取證等,最終於1972年2月18日出具了(72)滬高法證字第6號我家的親屬關係證明。
同日,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函外交部領事司(72)滬公軍審發字第63號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擬由其香港的兒子陳洽群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其父陳順通在抗日戰爭期間被日寇強佔後之兩艘輪船沉沒事”。
更明確了母親戴芸香女士對陳家輪船的所有權,明確了是母親讓其長子辦理陳家對日的賠償之事。
這樣,母親妻戴芸香、幼子陳幹康申請的陳順通先生親屬證明書,保證了陳家的訴訟能繼續順利進行,打破了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難。
1974年東京地方裁判所只能以“時效滅失”判決我家敗訴。
1996年“中威船案”庭審休庭後部分律師團成員合影。(圖片來源網路)
所以,從這個細節也看出:中國歷屆政府在我家對日索賠兩輪之事上,是高度一致的。這些歷史事實讓我深刻體會到:兩岸畢竟同屬一個中國,所以兩岸在維護中國公民權益上才能有高度一致,而這種一致跨越了1949年,又進一步生動詮釋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從我家內部看,中威船案是陳家一致對外的過程,父親陳順通準備的索賠證據成為陳氏家族對日索賠的關鍵證據、陳順通身前留下數百萬美元遺産成為陳氏家族對日索賠的重要資金保障、母親與陳幹康申請辦理的(72)滬高法證字第6號證明書更保證了陳家的訴訟得以順利進行。
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三井株式會社船隻“BOSTEEL EMOTION”,以作為中國原中威輪船公司二戰期間遭受的財産損失。(圖片來源網路)
我一直表明:2014年4月“中威船案”的執行完畢,深感只有國家強大,才能實現。
許多媒體在近來也報道了陳家內部的分家、繼承糾紛一事。目前,我家內部對該賠償款的分割、繼承有巨大分歧,罪魁禍首是日方不按時履行兩輪的租船合同,兩輪從1936年6月、10月分別出租,直至2014年4月在上海海事法院強制執行下,日方才支付賠償款, 歷經78年。可惜的是,當年的船東----我的父親以及母親、庶母都已過世,那所得的賠償款就必然有分割、繼承問題的發生;而陳甫康(陳洽群)一方卻認為賠償所得是他們一房的,與母親、庶母無關,更與弟弟、妹妹們無關。
如果,抗戰勝利後,中國一直是統一的國家,那麼父母親們健在時,我家的索賠之事早就解決,也就不會有現在的“陳家分家、繼承的紛”了。 我們不願再看到由於兩岸暫時沒有統一,類似我家這樣的悲劇又在其他家庭中上演。
我已年近九旬,父輩的故事讓我深刻認識:兩岸終究同屬一個中國,只有早日統一才是全體炎黃子孫的最大的福祉!也是我們海外僑胞最大的期盼!(本文為作者投稿作品,台灣網不對其史料真實性及所持觀點負責)
[責任編輯:何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