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原政協主席王雁威資料圖
花都區原政協主席王雁威外逃,其女王靜瑤涉嫌受賄受審。審判長與她有如下對話——
問:爸爸去哪兒了?答:不知道
廣州市花都區原政協主席王雁威自2013年6月被廣州市紀委證實失聯後,至今不知所終。他30歲的女兒王靜瑤被指控收受堂哥和姨丈賄送的共480萬餘元財物犯受賄罪,昨日在廣州市中院受審。
王靜瑤表示確曾收受財物,但主要基於親屬關係,同時自己不是公職人員,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資格,懇請法庭判其無罪。據了解,對於親屬間的一方送出財物與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另一方收受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行受賄罪,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爭議和認定難點,這在王靜瑤案中得到體現。
被指控與父共謀受賄
王靜瑤1985年3月出生於花都區,2008年從中山大學畢業後到一家大型國企上班,2011年辭職辦起了酒行。她的父親是後來擔任花都區委組織部部長、花都區政協主席的王雁威。2013年6月20日,王雁威被廣州市紀委通報于6月3日下午向花都區委請假治病後便失去了聯繫。
2013年6月7日,辦案人員對王雁威的女兒王靜瑤採取了強制措施。兩個月後,她被取保候審。2014年8月,王靜瑤涉嫌受賄被廣州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昨日指控:2008年至2013年期間,王靜瑤與其父親王雁威共謀,利用其父擔任花都區委組織部部長、花都區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多次為王某、梁某燦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王某賄贈的房屋裝修款人民幣150萬元,價值人民幣61.6萬元的進口捷豹轎車一輛,以及成立公司所需資金人民幣200萬元,此外還收受梁某燦賄送的人民幣70萬元。
曾6次供稱自己有罪
公訴人在法庭舉證説,王靜瑤在司法機關共有6次供述、一次親筆供詞。2013年7月26日,王靜瑤在第一次交代時説,王某是其堂哥,原在增城市審計局工作,後辭職到花都當包工頭承接項目;梁某燦則是其姨丈,原在花都區機關單位工作,後辭職經商,在花都承接工程。2008年至2013年間,自己確曾收到王某和梁某燦共480萬餘元財物,並認為這些財物已經超越了一般的親戚關係。
“我認識到接受他們的財物是違法違紀的錯誤,感到非常後悔,希望組織能考慮到我的實際情況和困難,孩子才8個月大,家裏的老人年紀比較大,沒人照顧,希望組織給予我改過自新的機會。”在第一次供述中,王靜瑤説。
公訴人還表示,此後的幾次供述中,王靜瑤補充強調,自己開酒行的情況都給父親講過,其父也已知情、默許。
對父親下落她説不知道
不過,王靜瑤昨日在法庭上否認了先前的供述。她説,自己接受堂哥和姨丈的財物主要基於親戚關係,堂哥和姨丈以前做什麼工作,自己根本不知道,另外這些事她沒有告訴父親王雁威,王雁威也不知情。同時自己不是國家公職人員,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資格。
對於法庭上變卦的原因,王靜瑤表示,當時自己被關押了一段事件,“覺得有些部分是辦案人員對我的引導”。
“你知道你爸爸去哪了嗎?”庭審中,審判長問王靜瑤。坐在被告席上的王靜瑤回應“啊?”。審判長又重復問了她一次,她略微遲疑一下後,這才説“不知道”。
爭議焦點
收取親戚財物算不算受賄罪?
公訴人在法庭上指出,王靜瑤作為王雁威的近親屬,利用王雁威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經觸犯了刑法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王靜瑤本人並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僅通過王雁威的職務影響收取他人財物,情節較輕,可酌情處分。
王靜瑤的辯護人則表示,梁某燦、王某指證説送錢給王靜瑤是基於其父王雁威關照工程,但該證詞並沒有得到王雁威的印證,目前都是孤證,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因而,本案當前主要的問題是事實不清。
公訴人隨後回應,雖然王雁威不在案,但法律規定相關證據如果取證程式合法,經過質證,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也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另外,王靜瑤説王雁威不知情,作為一名女兒,剛大學畢業就開了一家公司,還有這麼多的資金週轉,又突然開了一輛進口捷豹轎車回家,從父親的角度來説,不知道、不過問、不追究錢從何而來,情理上説不過去。所以,雖然目前王雁威不在案,但本案現有證據能構成所指控的基本事實。
“假定本案推定被告人罪名成立,那麼他的父親罪名也是成立的。如果這樣的話,間接地剝奪了他父親的辯護權和訴權,所以我們不能夠僅從情理考慮案件事實,更應該從案件程式考慮。”辯護人接著回應説,從程式上講,目前不能確定被告人王靜瑤有罪。
一番辯論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日宣判。(記者董柳、實習生柯柳)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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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