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辦國辦發文要求:領導干預造成冤假錯案追刑責
原標題:領導干預造成冤假錯案追刑責
《規定》明確司法人員要全程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令這些違法干預有據可查。同時,建立每個季度的報送制度,使通報成為常態。而那些違法干預司法的領導幹部,將會受到黨紀、政紀、軍紀等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新華社
□舉措
1記錄
司法人員需全程記錄
《規定》提出,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同時,為了防止司法人員不如實記錄,《規定》指出,如果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將被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還會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此外,為了給司法人員的記錄行為提供保障,《規定》還特別指出,領導幹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解讀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告訴記者,凡是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不管什麼形式,都應當如實記錄,隨案入卷。作出這樣的規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選擇性記錄,二是在案件出現問題時,可以倒查責任。
蔣惠嶺説,為了保證司法人員能夠如實記錄每一次受到的干預,規定作出了比較完善的制度設計,也對司法人員提出了十分嚴格的要求。首先是保護如實記錄的司法人員,第二是嚴肅處理不如實記錄的人員,從而增強司法隊伍本身的法治意識。
2通報
干預司法會影響仕途
《規定》指出,司法機關應每季度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黨委政法委按程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還可以向社會公開。此外,黨委政法委在研究相關情況後,還要報告當地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
此外,干預司法將成為政績考核項目,會被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幹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依據。
>>解讀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的用意就在於方便這些部門對相關領導幹部進行考察。
蔣惠嶺認為,干擾司法行為將對官員的“仕途”造成影響,必將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行為起到有力的制約作用。用一句話説,干擾司法不僅影響升遷,連“官帽子”都可能不保。
3追責
明確兩種情形要追責
關於對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規定》明確了兩種情形。一是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辦案處理,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將給予黨紀、政紀、軍紀等處分,造成冤假錯案
或者其他嚴重後果,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二是領導幹部對於如實記錄的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會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軍紀等處分,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負責人表示,責任追究是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幹部的一種懲處,這也是告訴廣大領導幹部不要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定職責處理案件,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領導幹部都是怎樣插手辦案的?
□追問
遞條子、打電話最為常見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記者,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領導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對辦案人員施加壓力,通過遞條子、打電話、發郵件、發短信等形式,影響檢察官、法院等辦案人員的決策,這種情況也是最常出現的。二是領導幹部變相給予利益,或進行許諾,對辦案人員進行收買。三是通過個人的感情、私交,對辦案人員進行影響。他説,“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有思維定式。‘案子一進門,雙方都託人’,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有理沒理都希望先托關係,否則就擔心吃虧。”
莊德水錶示,在案件辦理的各個環節都有可能出現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情況,最主要的可能出現在法官的審理、審判環節,因為法官對最終量刑有裁定權,領導幹
部可能干預該環節,影響最終的判決及量刑。其次是取證和調查環節,這個環節如果受到影響,可能會使證據不全面、調查不深入,甚至出現作偽證等情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室主任熊秋紅認為,即使案件辦理結束,在執行環節中如減刑假釋等過程也可能存在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活動。
干預司法行為已由明轉暗一線基層司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有的案件到法院後,一些領導或“關係戶”打招呼、遞條子甚至批示,由此衍生的各種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甚至冤假錯案,讓他們既痛恨又無可奈何。
東部某發達地區一位基層法院院長告訴記者,個別領導幹部“打招呼”干預司法,近年來經歷了由明轉暗的過程,日趨隱蔽化。他説,“以前,有的領導直接打電話‘指示’案子應該怎麼判,現在沒人敢這麼‘赤裸裸’地,但干預法院判案的‘手’並沒有閒著,只不過更講‘藝術’”。
“個別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慣常的做法就是批條子、打招呼,有的是讓下屬去辦,有的讓自己的‘關係戶’寫一個‘情況反映’,自己再在上面作批示。”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紅宇説,如何“批示”一般都有講究,有的寫“請依法酌情辦理”,有的寫“依法辦理後將結果報我”,雖然不明説,但意思全在這幾個字裏面。
如何保證記錄的完整和真實?
有些司法人員稱不敢記錄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7個方面65項司法改革舉措,改革舉措之一即是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
據了解,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意見》之前,一些地方基層法院、檢察院已經開始有關干預司法留痕方面的探索。相關舉措雖然在遏制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實際效果並不盡如人意。
當時曾供職于北京一家基層檢察院、現就職于律所的小王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留痕是好事,但真有人給院長、檢察長打招呼,(具體辦案人員)誰真敢給領導‘記一筆’?晉陞、提拔可全在人家手上啊!”北方地區一位不願具名的法院院長直言不諱地表示,全程留痕説來容易,操作層面很難,“關鍵是很難操作和監督”。
應讓晉陞不再聽命于領導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認為,要想確保記錄的完整真實,首先紀檢部門應該加強對記錄的審查、甄別工作,對於發現未如實記錄的情況,要依照《規定》嚴肅處理。
其次,楊偉東認為,要完善檢察官、法官的遴選機制、提拔任用機制以及評價機制,充分發揮遴選委員會的作用,保證遴選的公正性、公開性、透明性,讓真正有能力、素養高的人成為檢察官、法官,對他們的任用、評價、晉陞不簡單地聽命于上級領導,而是根據更客觀的評價程式。這樣就能減少領導幹部等外部因素對檢察官、法官工作的影響,才能夠使他們擁有良好寬鬆的環境,讓他們敢於公正判案,如實、客觀、全面記錄。
領導對記錄“不認賬”怎麼辦?
記錄時可以配合錄音錄影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越來越隱蔽,建立全面記錄製度以後,領導幹部的干預行為可能會變得更隱蔽。“據説個別領導幹部,會私下把司法人員和想幫助的當事人叫在一起吃飯,吃飯時給予一定暗示,那麼司法人員該如何記錄呢?如果記錄了領導予以否認呢?”
因此,莊德水期待相關部門對該《規定》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比如,給出明確的行為界限標準,指出什麼情況可以界定為領導幹部是干涉辦案,什麼情況是説情,使法官、檢察官在執行《規定》的過程中有章可循、有標準可依。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也表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會越來越隱蔽,“不管如何,司法人員都應如實記錄,我認為在記錄的同時,也應該重視錄音等各項證據的蒐集,讓被記錄的領導幹部無法否認”。
楊偉東還認為,對於司法人員不如實記錄的,同時又不能提交證據證明有領導幹部干預的情況,就應該由司法人員自己對案件負責。這樣可以提高司法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促使他們真實完整記錄領導幹部的干預情況。
(來源:京華時報)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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