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干預司法之規定
權力干預司法是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之一。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3條,從3月18日開始實施。
《規定》通過列舉的方式,將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行為種類進行了明確。
此外,中央政法委也在近日印發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與中辦、國辦印發的《規定》在內容上配套銜接,分別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解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受各種因素非法干擾。
□要點
1對象
明確將軍隊幹部納入
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記者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規定》中看到,《規定》列舉了11類領導幹部,“軍事機關”也被納入其中。根據《規定》“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除了這11類被列舉“領導幹部”不得干預辦案外,“以組織名義”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行為,以及“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行為,也被《規定》所禁止。
>>解讀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表示,這説明國家對權力的認識更加全面,過去所説的領導幹部多指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但這次對權力範圍加以明確,只要有可能干預司法活動的權力都包括在內,軍事機關的權力自然也是權力的一種。其次,近年來在反腐過程中,可以看到軍隊裏也出現了不少腐敗問題,使國家認識到對他們的權力約束也至關重要。第三,三中全會、四中全會都對依法治軍提出了很多要求,既然軍隊的權力要受到約束,那當然包括軍隊的權力對各種因素的影響,其中對司法活動的影響也應引起重視。
2行為
《規定》劍指四大頑疾
針對現實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列舉了四項領導幹部的違規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並設置了“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的第五項兜底條款。
(一)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解讀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稱,《規定》列舉的都是比較典型的違法干預行為。他特別指出,某些領導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也應當進行記錄。
最高法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説,判斷干預司法活動是否違法,要分清職務行為和職務外活動。有些領導通過法定程式了解案件資訊,就屬於職責範疇,但如果對案情認定、證據採信、裁判結果等發表意見甚至作出決定,那就超出了制度活動範圍,是非法干預。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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