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
自家果庫發現女屍 讓女兒報案自己卻被抓
時間回到5年前。2010年2月18日下午,禮泉縣叱幹鎮郭村村民馬順貴的女兒報警稱,其父在家裏的果庫裏發現了一具女屍,讓她報警。趕到現場後,民警經過鑒定發現,死者是失蹤20多天的同村婦女鄧某,其家人之前報過案。民警發現,死者頭部有鈍器擊打的痕跡,手腕有刀傷,由此初步判斷死者可能為他殺。後經法醫鑒定,鄧某係被他人用鈍器多次打擊頭部失去抵抗力後,用塑膠袋包裹頭面部引起機械性窒息死亡。
當天下午,馬順貴和兒子馬萬萬被警方帶走配合調查。2月20日,警方對馬順貴採取監視居住措施。5月11日,馬順貴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馬順貴。
關於馬順貴“殺人”的整個過程,禮公刑訴字(2010)043號起訴意見書是這樣記錄的,“經公安局偵查查明:2010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馬順貴因同村村民王某在安葬母親時不租用其家灶具而另租用灶具的事懷恨在心。當天下午,王某給馬順貴歸還事先借用的鋁盆時,馬順貴借機挑起事端,要求王某支付租賃費100元,王某不願支付。馬順貴因此事與王某及其妻鄧某發生口角,後雖經村民調解,馬順貴還是欺詐了王某家60元錢了結此事。當晚11時許,馬順貴聽見有人敲門,開門後見是鄧某,鄧某走進馬順貴臥室,馬順貴提出要和其發生兩性關係,鄧某同意後二人即在炕上發生關係,但馬順貴因自身體問題未能和鄧某發生成性關係。事後鄧某向馬順貴索要500元錢,馬順貴嫌多不願給。鄧某撕扯馬順貴要錢時二人發生廝打,馬順貴怕被人聽見便將鄧某推向後院一直到牛棚內。馬順貴見鄧某撕扯得越來越厲害,且喊聲越來越大,便在地上拾起一塊磚頭打在鄧的頭上,鄧某靠西墻倒下去半坐半靠在墻根抽搐,馬順貴扔下磚塊後,見事已至此又怕鄧某不死留下後遺症,便又用磚在鄧某頭部連打兩下。馬順貴發現鄧某倒地時手中掉在地上的是一把刀子,意識到鄧某來訛自己是事先有準備的,為了泄憤,馬順貴又用刀在鄧某右手腕連劃數刀。馬順貴認為鄧某已經死亡,想將屍體藏匿到自家的果庫內,怕移屍時將血跡沾染在自己身上,便從果庫內取來兩個舊塑膠袋將鄧某頭部包裹後抱到果庫內放在東南角,次日早清理了現場。之後,馬順貴考慮過移屍或在果庫中就地掩埋屍體,但均未實施。直到2010年2月18日中午,馬順貴在無法移屍的情況下被迫對該村村民謊稱自家果庫有不明屍體,打電話讓其女兒向警方報案。在調查時又以謊言隱瞞犯罪,試圖逃避罪責。”
結果
無罪釋放 21萬餘元賠償金遲遲拿不到
2011年4月25日,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對馬順貴提起公訴。公訴後,馬順貴並沒有如外界想像中的那樣被判刑,一切風雲突變。
2013年3月29日,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馬順貴執行取保候審。同年5月22日,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原案以主要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對原案做出生效裁定,准許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同年9月29日對馬順貴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
2014年2月13日,禮泉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原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至此,從2010年5月11日到2013年3月29日,馬順貴作為一名殺人疑犯在看守所度過了1054天。為此,他向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2014年7月22日,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馬順貴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決定。
馬順貴被採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54天,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應該按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向馬順貴支付侵犯人身自由1054天的賠償金211527.26元,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至於馬順貴提出的精神賠償一説,檢察機關並沒有給予支援。
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後,馬順貴多次到禮泉縣人民檢察院領取賠償款,但對方一直沒有賠付。
3月26日,禮泉縣人民檢察院一位負責人説,賠償決定書下發後,他們就向禮泉縣政府打了申請,但財政撥款遲遲未能到位。目前,經過多次協調,禮泉縣政府已經批復了賠償款申請,檢察院爭取在近日內將賠償款送到馬順貴手裏。
禮泉縣檢察院一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員説,撤回對馬順貴起訴是檢察院自查後發現證據不足主動撤回的,跟馬順貴後來的翻供沒有任何關係。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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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來源: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