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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9月1日起施行 

時間:2008-09-01 08:25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31日電(記者 楊維漢)9月1日起,一批新法規和部門規章正式施行,將對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産生重要影響。

  對外承包工程要保障外派人員權益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制定旨在規範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提高對外承包工程的品質和水準。條例強調,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當遵守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條例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履行用人單位義務,並且還應當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規範食品標識 防止品質欺詐

  質檢總局頒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國食品在標識方面的監督將更加嚴格。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主要從標識內容和標識形式兩方面對食品標識進行了規範。與以前的規定相比,增加了對食品産地、分裝者、警示説明、最小銷售單元等標識標注要求。規定要求,在食品出現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屬於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説明的,都必須在其標識上進行中文説明。同時,食品名稱或説明中標注了“營養”、“強化”字樣的,就應該在標識中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此外,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附加的産品説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等內容不得出現在食品標識中。

  規範化粧品標識標注 保護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

  質檢總局發佈的《化粧品標識管理規定》從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化粧品標識管理規定》結合近年來出現的新問題,對化粧品標識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並根據各種違法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別對違反各項規定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以使化粧品標識的監管工作能夠得到落實,進一步保障化粧品消費安全。該規定的出臺將有助於加強對化粧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範化粧品標識的標注,有效防止品質欺詐,切實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標識內容方面,規定要求化粧品必須標注生産日期、保質期、批號、産品的凈含量;形式方面,化粧品標識必須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包裝)上,並明令禁止標識利用字體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規定增加了對化粧品實際生産加工地、全成分標注的要求,明確化粧品標識不得標注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産品、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不得標注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産品名稱,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監管保護人民通信權利

  交通運輸部發佈的,旨在保護廣大用戶基本通信權利,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監管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和服務標準,為我國境內的所有用戶提供的基本郵政服務。其業務範圍包括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5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的寄遞業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郵政企業在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時,應當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戶有關免除或限制郵政企業責任的內容。郵政企業還應當向社會公佈用戶投訴電話,配備受理投訴人員,並在接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答覆用戶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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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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