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就《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就《決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發佈這個《決定》,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2003年以來,國務院一直把依法行政作為一項事關全局的重要工作來抓。對推進依法行政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安排和部署,各地區、各部門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做了大量紮實有效的工作。總體上看,依法行政取得了明顯進展和顯著成效。同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展還不平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準與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還有不小差距。
市縣兩級政府在我國政權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實際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具體利益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由市縣政府作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基層並需要市縣政府處理和化解。市縣政府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政府依法行政的整體水準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進程。當前,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既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也顯現出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民主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日益強烈,對市縣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因此,無論是解決當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是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設,都迫切需要由國務院發佈一個決定,專門就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問題作出部署和安排。
問:起草《決定》遵循了什麼總體思路?
答:一是,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必須結合市縣政府工作的特點,針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決定》從充分認識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大力提高市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完善市縣政府行政決策機制、建立健全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制度、嚴格行政執法、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增強社會自治功能、加強組織領導等八個方面作了規定。
二是,提出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項任務和措施,既要有指導性,又要有可操作性。《決定》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市縣政府應該做到而且能夠做到的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市縣政府應該做到但一時難以做到的工作,也作出相應部署,鼓勵市縣政府積極探索。
三是,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既要充分發揮市縣政府自身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又要強化省級政府的責任。我國行政層級領導的特點,決定了省級政府在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因此,《決定》不僅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規定了任務和措施,而且對省級政府組織領導、督促指導的職責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問:《決定》在提高市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依法行政的整體水準。提高市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關鍵是要建立健全制度和機制,強化培訓考核。《決定》要求,要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專題法制講座制度、集中培訓制度,使領導幹部養成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習慣;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作為任職的依據;加大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知識測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還要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陞的依據之一。
問:《決定》在行政決策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是做好政府各項工作的前提。只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行政決策納入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才能提高決策品質。《決定》提出,要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行政決策資訊和智力支援系統,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杜絕擅權專斷、濫用權力;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的後評價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依法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同時,為了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規範聽證活動,提高聽證的實效性和公信力,《決定》在擴大聽證範圍、科學合理遴選聽證代表、建立聽證前告知制度、規範聽證程式、明確聽證效力等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作了專門規定。
問:《決定》在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制定規範性文件,是市縣政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為了切實解決當前市縣政府在制定規範性文件方面存在的問題,《決定》規定,嚴格規範性文件制定許可權和發佈程式,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發佈施行,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完善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發佈規範性文件後,應當自發佈之日起15日內報上級行政機關備案;建立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縣政府及其部門每隔兩年要進行一次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問:《決定》在規範行政執法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為確保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在市縣得到全面正確實施,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決定》要求,要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式,明確行政裁量標準,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記錄製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進一步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同時,針對執法實踐中存在的行政執法與利益掛鉤現象,《決定》規定,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問:《決定》在行政監督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是促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權力濫用,預防和制止腐敗的重要手段。《決定》規定,市縣政府要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的同時,更加重視和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積極推進政府資訊公開,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問:《決定》在社會自治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保障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是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必要條件和重要內容。《決定》規定,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機制,擴大基層群眾自治範圍,嚴禁干預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群眾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市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規範和管理,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營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會氛圍,弘揚法治精神,促進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社會氛圍的形成。
問:貫徹實施好這個《決定》,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為了加強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領導,確保《決定》得到有效執行,省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領導責任,支援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為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解決困難,同時要加強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快實行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市縣政府要強化責任意識,狠抓落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定期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加強市縣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其他行政機關也要按照《決定》的有關要求,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強化責任,保證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加快推進本地區、本部門的依法行政進程。(記者 黃慶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