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就《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答問

時間:2008-01-24 08:04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決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公佈《決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決定》是2007年2月國務院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進行全面清理的最終成果。新中國成立以來至2006年底,我國現行行政法規共有655件。這些行政法規對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國家的社會經濟形勢也發生了深刻變化,有的行政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客觀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有的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和政令暢通,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更好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國務院辦公廳于2007年2月25日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行政法規的全面清理由國務院法制辦負責承辦,規章的清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負責承辦。經過10個月的努力工作,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圓滿完成。國務院決定廢止部分行政法規,就是此次行政法規清理工作的成果。

  問:《決定》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原則是什麼?

  答:《決定》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原則,就是國務院確定的行政法規清理的原則。這次行政法規清理的原則是: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已經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代替的,要明令廢止;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佈失效。在列入清理範圍的行政法規中,有的行政法規已經適用多年,其主要內容已經被新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代替;還有一部分行政法規只適用於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階段或者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對象,在此特定階段結束或者特定對象消失後,該行政法規理應當宣佈失效。因此,《決定》根據這次清理的原則,對上述行政法規明令廢止或者宣佈失效。

  問:這次行政法規清理工作是怎樣開展的?

  答:這次行政法規的全面清理事關重大,為了確保清理工作的順利完成,保證清理工作品質,國務院法制辦高度重視行政法規清理工作,採取了以下措施,確保清理工作保質按時完成:

  1.精心組織安排,全面動員部署,建立合理機制。國務院法制辦將這次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列為2007年的重點工作之一,確立了“講責任、集眾智、嚴把關”的清理原則,將“開門清理”確定為指導思想。在清理工作中,及時整理並印發了現行行政法規的目錄,召開了國務院各部門法制機構負責人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會議,進行了認真的動員和全面的部署。國務院法制辦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建立了行政法規清理工作聯繫機制,並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上開闢了“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專欄,公佈現行行政法規目錄,公開徵求各方面的意見。

  2.上下聯動,內外結合,開門清理。在清理工作中,國務院法制辦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一是,要求國務院各部門法制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政府法制辦組織力量,對列入清理範圍的655件行政法規進行逐件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各部門、各地方經過認真研究,共提出了7561條意見、建議。二是,通過新華社、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等中央主要媒體對清理工作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報道,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清理工作,並在人民網、法制網、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等網站上發佈公告、開闢專欄,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社會公眾共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182件行政法規提出了1130條意見和建議。三是,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委託了24名法學專家對列入清理範圍的行政法規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專家學者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對行政法規進行了逐件研究,共對其中405件行政法規提出了應當廢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議。四是,認真聽取基層執法人員的意見,在14個市、縣,召開了執法一線人員和管理相對人座談會,共徵集到837條意見和建議。

  3.任務到人,責任到位,嚴格把關。這次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國務院法制辦各有關業務司都確定了清理工作的負責人和聯繫人,切實做到了任務到人、責任到位。做到了每個月召開一次清理工作通氣會,及時交流情況,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對各方面提出的近1萬條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分類整理、綜合分析,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逐件進行認真研究,提出清理意見。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對現行655件行政法規進行了逐件研究和分析,最終確定了清理結果。

  問:《決定》廢止行政法規和宣佈行政法規失效的具體情況是什麼?

  答:《決定》廢止行政法規和宣佈行政法規失效的情況是:一是,49件行政法規的內容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代替,明令廢止,比如,《鐵路留用土地辦法》、《旅客丟失車票和發生急病、死亡處理辦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等(見《決定》附件一)。二是,43件行政法規的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不再實施,宣佈失效,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見《決定》附件二)。上述廢止和宣佈失效的行政法規共92件,佔清理總數655件的14%。

  問:《決定》公佈後,還需要做哪些後續工作?

  答:《決定》公佈後,宣佈廢止和失效的行政法規將被廢止,對於繼續有效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法制辦將編輯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彙編。對於部分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法制辦將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修改。目前,有的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已經列入了2008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還有的行政法規已經啟動了修改程式。國務院法制辦將按照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要求,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循序漸進地做好行政法規修訂工作。

  問:今後如何做好行政法規清理工作?

  答:這次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已經結束。但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保障政令暢通,確有必要建立行政法規的定期清理機制。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已經明確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規章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因此,要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就要建立行政法規的定期清理機制,認真研究清理工作的規律性問題,對清理工作的啟動機制、清理程式、清理的組織、清理方法等進行研究,建立清理工作長效機制,堅持定期清理與及時清理相結合,全面清理與專項清理相結合,使行政法規始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國務院法制辦將認真總結此次行政法規清理的寶貴經驗,建立行政法規定期清理機制,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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