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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性權利理應優先考慮(透視解剖臨時仲裁庭底色)

2016年07月23日 13:28:5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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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鵬飛繪

  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是在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受到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保護。然而,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7月12日作出的所謂最終裁決,卻對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予以否定。

  所謂最終裁決認定,“即使中國曾在某種程度上對南海水域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這些權利也已經在與《公約》關於專屬經濟區的規定不一致的範圍內歸於消滅”,“中國對‘九段線’內海洋區域的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

  歷史性權利的形成遠在《公約》産生前,這部法律也多有“歷史”“歷史性”或“歷史上”等表述。在確定一國所享有的海洋權益時,歷史性權利理應被優先考慮。對臨時仲裁庭濫用《公約》的行為,國際法專家紛紛表示質疑並提出批評。

  綜觀國際實踐,各國通過長期實踐取得的歷史性權利複雜多樣。正因如此,在《公約》起草和形成過程中,並未對歷史性權利作出統一規定,也未説要以《公約》規定替代歷史性權利。相反,《公約》將其留待由一般國際法規範,並在《公約》中多處體現對歷史性權利的尊重。比如,《公約》在第298條對強制管轄的排除性條款中,明確把“歷史性所有權”排除在外。臨時仲裁庭強行將歷史性權利納入《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範圍,超越《公約》賦予的裁判授權。

  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院長胡德坤對本報記者表示,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是在2000多年的歷史實踐中形成的,有著充分的歷史依據,這種歷史性權利依一般國際法形成,受一般國際法規範的保護。此外,早在1948年,中國政府就在公開發行的官方地圖上標繪了南海斷續線,確認了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和相關海洋權益,中國在南海權益主張遠早于《公約》簽署的時代,它不可能被《公約》所否定。從國際法實踐看,傳統的劃界行為都是在尊重傳統習慣線的基礎上劃定的邊界。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賈宇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公約》哪一條説過與《公約》不一致的權利要歸於消滅?國際法院有這樣的判決先例嗎?有相關的國際法實踐嗎?這明顯是對《公約》的誤讀,是不能取信於人的。臨時仲裁庭仲裁員顯然對東方歷史文化很不了解,認知很不全面。中國人民經營南海有2000多年的歷史,留下那麼多的遺跡和證據,這些仲裁員在南海歷史方面需要認真補課。”賈宇表示,《公約》並不是國際法的全部,其規定並未窮盡全部海洋法的規則,一般國際法規範也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約》也有條款明確指出未予規定部分適用一般國際法。歷史性權利恰恰來源於一般國際法規範,就是《公約》本身並不排斥在它之前已經形成並被持續主張的歷史性權利。

  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雷筱璐認為,就中國在南海歷史性權利相關裁決本身的技術問題來看,臨時仲裁庭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邏輯推理等方面都存在問題。首先,臨時仲裁庭對有關南海斷續線的裁決有越權裁判之嫌。本案是由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所謂《公約》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式,即便按照臨時仲裁庭和菲律賓在歷史性權利問題上的有關邏輯,中菲之間的爭議也顯然不可能涵蓋整個南海或南海斷續線,根據一般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仲裁庭或法庭處理的爭議只能限于當事方之間發生的爭議。但在本案中,臨時仲裁庭的裁決一直是針對中國在整個南海斷續線內的權利主張而作出的,其結論也針對整個南海斷續線。面對菲律賓超越其權利提出的訴求,仲裁庭全盤接受、越權裁判,將其裁決適用到整個南海斷續線,顯然違背了一般國際司法和仲裁的原則和做法。

  第二,在中國在南海斷續線內歷史性權利認定方面,仲裁庭明顯預設立場,對重要事實的認定有失偏頗。中國駐菲律賓使館2011年向菲律賓外交部提交的照會曾明確指出,菲律賓進行石油招標的區塊位於“中國享有歷史性所有權的水域,包括主權權利和管轄權”。臨時仲裁庭為了證明有關結論,竟然認為中國的有關照會中使用“歷史性所有權”是“翻譯錯誤”。可見,臨時仲裁庭在有關問題上預設立場,對中國有關主張存在偏見,並沒有按照一般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的做法,仔細分析和推斷中國南海斷續線主張,其裁決只能建立在錯誤的事實認定基礎上,失去公正的事實基礎。

  第三,臨時仲裁庭在裁決中忽視一般國際法和國家實踐的作用,牽強解釋《公約》有關條款,有關論斷缺乏法律依據。仲裁庭首先考察《公約》與一般國際法和歷史性權利的關係,但其採用的方法是將《公約》第311條中有關《公約》與其他條約關係條款擴大適用到《公約》與一般國際法和歷史性權利的關係問題上。進而,臨時仲裁庭通過武斷解釋《公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的專屬性問題,否認《公約》對歷史性權利的尊重和肯定,認為《公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的建立,已經覆蓋了對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歷史性權利。事實上,根據《公約》序言,《公約》沒有規定的事項,應由一般國際法繼續調整。對於《公約》與一般國際法之間的關係,以及《公約》與國家非主權性歷史性權利主張之間的關係等《公約》沒有規定的問題,臨時仲裁庭理應轉而客觀分析國家實踐和國際司法實踐,得出更為理性的結論。但臨時仲裁庭忽略國際法實踐的作用,忽略《公約》序言對一般國際法的尊重,強行解釋《公約》有關條文,不僅完全脫離了《公約》上下文,背離了《公約》宗旨和目的,其結論也明顯偏離了國家實踐。

  了解南海問題真相的國際人士也紛紛表示,中國在南海歷史性權利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泰國著名國際問題專家、法政大學政治科學學院教授素拉猜詩裏皆表示,眾多史料表明,中國先民早在2000多年前就已經開始在南海活動,中國最早發現、命名並開發利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最早並持續、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因此中國在南海擁有受國際法尊重的歷史性權利。美國電視節目《世界紀錄片》製片人、作家肯麥爾科德表示,中國在南海的活動歷史悠久,這些都是有文獻記載的,而且中國漁民在命名南沙群島的地名時還有自己的一套體系。關於中國漁民在南海地區的活動,英國、法國的一些文獻也有記載。

  臨時仲裁庭所謂最終裁決公佈後,中國政府第一時間發表聲明,再次闡明瞭中國在南海所擁有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包括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中國基於南海諸島主權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中國雖大,但老祖宗留下來的基業一寸都不能丟。一紙違背國際法的仲裁裁決抹殺不了歷史事實,否定不了中國在南海的權益主張,更動搖不了我們維護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和意志。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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