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記者趙暉 許雷 陳寅)曾經擔任聯合國大會主席的尼加拉瓜前外長米格爾 德斯科托 布羅克曼近日抨擊美國至今仍然奉行傲慢的“帝國思維”,對30年前侵犯尼加拉瓜國家領土和主權、拒絕按國際法進行賠償的行為沒有絲毫悔改。
尼加拉瓜政界人士指出,當年的訴訟案讓國際社會認清了美國對國際法採取雙重標準的真實面目。美國對中美洲地區的干預使得尼加拉瓜多年發展緩慢,至今仍然貧困。有鋻於此,中菲兩國應在雙邊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問題,不能讓南海問題成為美國的政治籌碼,菲律賓人民不能成為美國戰略企圖的犧牲品。
舊案折射美國真實面目
尼加拉瓜位於中美洲北部,發展歷程命途多舛。1912年美國在尼加拉瓜建立軍事基地後,尼政府一度成為美國的傀儡政權。
1979年,桑地諾民族解放陣線(桑解陣)領導的武裝力量推翻了親美的索摩查家族獨裁統治,成立了新的民族復興政府。這一變化招致美國的強烈反應,美國中情局對尼內政進行粗暴干涉,公然扶持反政府武裝,意在推翻桑解陣政權。
美國對尼加拉瓜的干涉在1984年持續升溫。從年初開始,美國在尼加拉瓜的多個港口佈下水雷。短短3個多月時間內,數艘來自荷蘭、蘇聯、日本等國的商船被美國佈下的水雷炸毀,尼加拉瓜的進出口貿易全面停滯。
當年4月,針對美國粗暴干涉尼加拉瓜內政的非法行徑,尼政府向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提起訴訟。當年擔任尼加拉瓜執政黨議員的何塞 菲格羅亞日前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回憶説:“美國的入侵給我們國家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欠下我們的債一直沒有還。”
1986年6月27日,國際法院作出裁決,認定美國在尼加拉瓜的佈雷行為違反了聯合國公約,美國必須立即停止這一非法行徑,並向尼加拉瓜支付賠償。然而,對於這一裁決,美國拒絕執行。30年過去了,美國從未對當初在尼加拉瓜犯下的罪行表示過懺悔,更沒有依照判決進行過任何賠償。
憶起此事,尼加拉瓜資深外交官卡洛斯 加西亞對美國在國際法面前奉行的雙重標準提出嚴正批評。
他説,美國對待國際法有著鮮明的雙重標準:對符合自身及其盟友利益的情況,便慫恿盟友不顧和平大局將雙邊矛盾鬧上國際法庭;對不符合美國及其盟友利益的情況,就馬上換一副嘴臉,並對國際法庭的審判結果熟視無睹。
美國眼中的國際法
30年前的這起案例體現了美國一貫奉行實用主義的國際法觀念。美國出於維護本國國家利益,曾多次挑戰聯合國權威,違反國際法,在國際事務中使用雙重標準。
《聯合國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然而,無論是1989年美國因巴拿馬運河管轄等問題武裝干涉巴拿馬,還是繞開聯合國安理會授權,轟炸南聯盟、發動伊拉克戰爭,都反映出美國對國際規則的踐踏和藐視。
對於一些由美國主導或參與制定的國際法,美國同樣採取實用主義,一旦與本國利益衝突,旋即予以推翻或拒絕承認。
1997年12月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旨在防止全球氣候變暖。美國曾于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在2001年3月,美國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為藉口,單方面宣佈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
除《京都議定書》外,美國還拒絕簽署有關和平利用海洋的《聯合國海洋公約》,拒絕批准《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以及單方面退出《反彈道導彈條約》。
東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教授高英彤指出,美國實用主義的國際法觀念將代表國際道義的國際法“功利化”,當現有國際法與本國意願或眼前利益相背離的時候,美國會毫不保留地予以拒絕或另尋他“法”。
“細數起來,很難找到一項由美國創設,但能夠被美國始終貫徹的國際法規。因為美國已經習慣從權力的視角來俯視國際法,將國際法視為尋求權力的工具。”他説。
國際法也要“與時俱進”
國際法是國際關係發展的産物。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不僅標誌著主權國家的確立,同時也標誌著近代國際法的誕生。然而,近代國際法的“二元化”,即在實際操作中分為平時國際法和戰時國際法的做法,無法從國際道義上阻止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隨著二戰結束、聯合國成立,國際法迎來重要的發展,實現從“二元化”到“一元化”的轉變,形成了以《聯合國憲章》為核心的現代國際法,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行為準則。
然而,冷戰後國際局勢的演變,以及經濟全球化和網路資訊時代的到來,為國際關係的發展賦予了新內容,國際法也由此面臨著新挑戰、新課題、新發展。
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指出,現有國際法背後反映的是以美國為首的既有大國在制定國際規則、確定國際話語權方面的立場和主張,隨著國際格局變化,國際法向前發展和演進也是必然趨勢。
王江雨表示,國際法演進是一個漸進過程,歸根結底要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和改進,靠國際條約、國家實踐、國際司法判例來推動。
王江雨同時強調,國際法“與時俱進”其實也是國際政治博弈的一個過程,新興大國應當積極參與其中,完善現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減少發達國家隱性干預,體現公平公正、共存共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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