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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女子撕毀原副省長字畫被刑拘 取保後監視居住

2017年03月30日 09:07:51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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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女子撕毀湖北原副省長字畫遭刑拘54天,取保後被監視居住

  武漢女子陳艷撕毀原湖北省副省長的一幅字畫後,因字畫被鑒定為5.0879萬元,陳艷被武漢警方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3月18日,陳艷收到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監視居住決定書。

  3月29日,江漢區分局政治處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因該案被移送檢察院後證據不足,需補充偵查,取保候審到期後對陳艷監視居住,是對此案進行繼續偵辦的過程。

  撕毀的題字被鑒定市價5萬

  將陳艷“送進”看守所的,是一副寫有“湖北省戶外廣告商會”9個字的字幅。陳艷説,2015年11月,她因家庭矛盾將這幅字從中間撕斷。

  澎湃新聞從這幅字畫的照片中看到,除了“湖北省戶外廣告商會”幾個大字外,還留有“韓忠學題”,並蓋有印章。這幅字被損壞後,從“廣”字處斷為兩截。

  公開資料證實,陳艷丈夫傅某曾任湖北省戶外廣告商會會長,題字的韓忠學為湖北省原副省長。

  陳艷告訴澎湃新聞,2015年8月2日淩晨,她遭遇了傅某的家庭暴力。萬般無奈下,她向警方報案,2015年8月29日傅被新華街派出所拘留。江漢區法院認為傅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陳艷稱,這幅字可能寫于2014年。後傅某親友報案説她損壞公司財物,經一家評估公司評估,韓忠學所題寫的字評估價值為5.0879萬元,江漢區物價局價格認定也是5.0879萬元。

  2016年1月22日,武漢市江漢區物價局成本監審價格認定分局向江漢分局出具了江價認字【2016】038號《關於對書法家題寫字幅原件的價格認定意見書》,確定採用市場法及成本法對標的物進行價格認定,經市場調查,按操作規程經評估測算,內部審議確定書法家題寫字幅原件(韓忠學題《湖北戶外廣告商會》)的價格為5.0879萬元(注:價格認定意見書中遺漏了湖北省的“省”字)。

  2016年1月25日,新華街派出所將陳艷控制。她當時就對價格認定提出異議,並書面要求重新鑒定。1月26日,陳艷被送進看守所。

  漢公(華)刑拘通字【2016】151號《拘留通知書》顯示,2016年1月26日,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分局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陳艷刑事拘留。

  2016年2月5日的漢公(華)刑拘捕通字【2016】143號《逮捕通知書》顯示,經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江漢分局對涉嫌故意損壞財物罪的陳艷執行逮捕。

  2016年3月1日,湖北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向江漢分局出具了“關於《湖北(省)戶外廣告商會》專有題詞的價格定義確認函”,湖北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為:

  1、寫有“湖北(省)戶外廣告商會”專有題詞字畫作品能否成為在市場上正常交易的書法藝術作品,並作為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據進行價格認定;

  2、若該作品完全損壞,不能修復,能否按照字畫製作成本計算;由於字畫作者的身份特殊,其潤筆過程即勞動價值能否轉化為市場交易價格;

  3、若該作品能修復還原,請委託人提供修復還原清單及價格。

  2016年3月18日,陳艷被釋放,被羈押時間長達54天。2016年3月18日的江漢分局取保候審決定書顯示:我局正在偵查湖北省戶外廣告商會辦公室被毀壞案,因犯罪嫌疑人偵查期限屆滿,案件未達到起訴要求,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從2016年3月19日起算。

  監視居住期限6個月

  “警方又對我進行監視居住。”3月20日,陳艷告訴澎湃新聞,3月18日,新華街派出所又向其出具了監視居住決定書。她拒絕在這份決定書上簽字。

  這份漢公(華)刑監字2017第號(未填寫編號)監視居住決定書稱,犯罪嫌疑人陳艷,該局正在偵查陳艷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因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由新華街派出所負責執行。監視居住期限從2017年3月19日至2017年9月19日結束。

  陳艷説,她和丈夫的離婚官司正在等待開庭。由於傅某不停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她多次被叫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讓她回憶2012年至2016年之間,是否毀壞過公私財物,“遭受家庭暴力,還被一次次調查,我已經身心俱疲”。

  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剛介紹,對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能否再被監視居住,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目前在公安機關的一些實踐中,對一些有爭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在對嫌疑人取保候審後再進行監視居住, 對其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如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無明文規定,應該視公安機關無此權力。即使公安機關一直是這麼做的,這也不利於保障人權。就本案而言,公安機關不停使用公權,可見較為慎重,但是同時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也有過度行使公權之嫌疑,因為本案是家庭糾紛引起的小案件,一般在12個月的取保候審期間都可偵查完畢。他認為,如果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高度,就應當撤銷案件。

  3月29日,江漢區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了解相關情況後向澎湃新聞證實,公安機關將此案移交到檢察院後,因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所以給陳艷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後因取保候審已滿一年,轉為對陳艷監視居住,實際上仍是對此案繼續偵辦的過程。目前,案件仍在辦理之中。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