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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長“入股”20萬得40萬分紅 以受賄罪獲刑

2017年01月26日 08:33:57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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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股”20萬元,第二年即退還本金,之後四年每年給10萬元股息分紅,同時不承擔公司經營風險。如此“好事”背後,是否存在利益交換?檢察官縝密調查揭開真相——

  名為“入股”,實為受賄

  2017年1月13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檢察院反貪局召開了新型職務犯罪研討會,對近幾年承辦的典型案件進行梳理、分析,並總結規律。一起受賄案件引起了檢察官們的熱烈討論。

  民政局長“認錯”

  2015年的一天下午,裕安區檢察院來了一個戴著眼鏡的中年男子:“同志,我是來交代自己犯的錯的。”看著眉頭緊鎖卻又語氣平淡的男子,檢察官意識到,這是個有“故事”的人。他被帶到接待室,老曾和小周接待了他。男子自稱叫吳限,時任安徽省霍邱縣民政局局長。

  “霍邱縣民政局長,怎麼跑到裕安區交代錯誤?”兩名檢察官隱約感到不太對勁兒。

  吳限1963年9月生於霍邱,1983年畢業分配到霍邱縣蔬菜公司工作,幾年後調到縣人事局。2001年2月至2003年3月,他歷任縣委辦主任科員、辦公室副主任,仕途可謂一帆風順。2003年3月,他又被派到縣裏的重鎮高塘鎮任黨委書記。2006年,他調回縣司法局擔任黨組書記。

  這樣一個前途一片光明的人,犯了什麼錯?吳限説:“我在高塘鎮擔任黨委書記期間,曾在大昌礦業公司入過股,拿過公司分紅。”高塘鎮位於霍邱縣西北角,交通發達,位置優越。全國儲量第五、華東儲量第一的鐵礦就在高塘鎮。已探明鐵礦儲量高達17.5億噸,遠景儲量達到了24億噸。吳限在這樣一個重鎮當書記,該鎮企業自然將他奉為上賓,發生點“故事”就不足為奇了。

  “2004年大昌礦業公司董事長吉立昌(另案處理)説他礦上資金緊張,週轉困難,讓我在大昌礦業入股20萬元,第二年把股金20萬元還給我,此後四年每年都給我10萬元股息分紅。我一共從大昌礦業公司領了40萬元的分紅。組織上有規定,黨員不可以參與企業經營,不可以入股,所以我來這裡交代自己的錯誤,我已經把這40萬元退到紀委廉政賬戶上了。”

  沒有風險的“入股”

  第二年就退還本金,之後每年給利息,又不承擔風險,這並非通常意義上的“入股”,但這種方式和乾股型受賄又不太一樣。辦案人員就此形成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吳限用個人現金入股,符合入股的形式要件,其行為屬於違紀而非犯罪;另一種意見認為,吳限用現金入股,其實是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變相受賄。辦案幹警查閱了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如果吳限屬於正常入股,那他就是大昌礦業公司股東,應該承擔公司經營風險。想要確定吳限是否正常入股,需要查明大昌礦業公司當時是否急需吳限的資金。

  第二天,辦案檢察官去大昌礦業公司,調取了該公司2004年至2009年間的財務憑證及股東名單。面對堆積如山的材料,幾個人熬了幾個通宵,將調取的材料梳理了一遍。材料顯示,從2004年起,大昌礦業公司利潤極高,資金週轉良好,不存在資金短缺問題。這就推翻了吳限的説法,大昌礦業公司並不缺錢。

  之後,辦案人員調取了吳限的入股協議,發現上面簽的並非他的名字。是不是調錯證據了?辦案人員找到了當時讓吳限簽協議的會計,會計説協議就是吳限簽的,但他簽了個女性的名字,説這人是他女兒的舅媽,簽她的名字方便一點。據會計反映,除了吳限,吉立昌還安排他與當時高塘鎮鎮長及一些要害部門的人簽了類似的入股協議。這些人不參與公司經營,入股的錢挂在公司賬上,公司也沒有履行增資程式。辦案人員立即找到吳限女兒的舅媽了解情況,她對入股一事毫不知情。

  另一組辦案人員也取得了吉立昌的證言。據他交代,之所以讓吳限等人來礦上入股,是因為這些人在縣、鎮兩級的要害部門,公司平時有許多事情需要他們協調幫助,直接送錢給他們,不一定敢要,就用“入股”的方式和他們搞好關係。大昌礦業公司在高塘鎮的徵地事宜及解決與礦區百姓的日常糾紛中,吳限起到了很大作用。

  以受賄罪獲刑

  吳限被傳訊至檢察院。面對立案決定書,他驚呆了:“我不就入了股嗎,怎麼就涉嫌犯罪了?”檢察官向他説明瞭立案理由,他辯解説:“這其實是我小孩舅媽入的股,分紅也都給小孩舅媽了。”對於已經收集到充分證據的辦案幹警來説,這樣的辯解不再有作用。

  最終,吳限承認自己在入股時耍了小聰明,同時反覆強調自己是真金白銀入股的,“那幾年鐵礦粉一天一個價,20萬元入股,得到40萬元的分紅,並不算高。”辦案人員將從大昌礦業公司取得的證據擺在他面前:“既然是正常的入股分紅,那你為什麼不履行正常的入股程式?既然是正常入股分紅,那你為什麼僅享受經營收益卻不承擔公司風險?既然是正常入股分紅,你為什麼把那40萬元退到紀委的廉政賬戶上?”面對檢察官一連串的發問,吳限低下了頭。

  2016年10月,經法院審理查明,吳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協議入股分紅的方式非法變相收受他人財物,在立項、辦證、行政審批、土地批用、糾紛協調等方面為他人提供關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4萬元。2016年11月4日,吳限提出上訴,2016年12月15日,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其餘“入股”的公職人員,也因受賄罪獲刑。周清泉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