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孕婦慣偷難收監,人性化難保威懾力?
“好的。我提前一天過來,順便還可以在北京逛逛。”電話那頭,被通知即將出庭受審的四川籍婦女楊阿美(化名)語氣顯得輕鬆、自在。
2016年11月7日,楊阿美準時出現在了北京市東城區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此時的她懷孕7個月。一如一年前因盜竊被抓時一樣,這次她仍滿不在乎地承認了多起盜竊事實。最終,東城區法院以楊阿美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10年8次因盜竊被抓
楊阿美的老家在四川省樂山市的一個農村,十多年前她就開始在北京“闖蕩”。
2005年11月12日,20歲的楊阿美第一次留下案底。在北京西單的明珠商場,楊阿美先後對4個人下手,偷走4部手機。被警察抓獲後,卻因被查出懷孕而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此後幾年,楊阿美消失在了北京警方的視線中。
直到2011年5月23日,楊阿美第二次被北京警方抓獲。這次,她在公交車站盜竊了兩部手機,但又因處於懷孕期被取保候審。此後的2012年3月、 2013年6月、2014年2月和6月、2015 年3月,楊阿美都因單獨或夥同他人盜竊手機而被警方抓獲,但每次不是處於懷孕期,就是處於哺乳期,無法被看守所羈押。
2015年10月 1日,楊阿美電話約了一個叫“大鵬”的同行後,來到地鐵9號線北京西站站臺內行竊。她偷走一名候車乘客的蘋果手機後,轉身將手機交給了大鵬,由大鵬轉移。 誰知,二人雙雙被便衣警察當場抓獲。事後,大鵬因犯盜竊罪被判入獄,而楊阿美則因為有孕在身再次被取保候審。
根據這些記錄在案的盜竊事實計算,楊阿美在10年時間內8次被抓,每次都是因為懷孕或者哺乳成功逃避了法律懲處,10年裏她至少懷孕4次。
“那條法律”是有用的
“很早就聽説過懷孕期間盜竊即使被抓也不會被處罰。”經驗使楊阿美確信,“那條法律”是有用的。“那條法律”就是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如果 單看法律條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審”,而非“必須”。但要在法院判 決之前對孕婦進行收監,還必須邁過一個行政法規。國務院頒布的看守所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監。即使判 決,刑法第72條也作出相關規定,即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懷孕婦女,滿足一定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即使被判處監禁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4條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楊阿美正是憑此優勢有了自己的合作夥伴,“大鵬”“剛子”等幾個男 性小偷都是她在行竊過程中認識的。雖然彼此都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但是隔三岔五地電話相約,由楊阿美主偷。她在挺著大肚子靠近人群伺機行竊時,人們大多 不會産生防備,而且即便發現了,也會不了了之,哪怕將她交給警察,她也不怕。有幾次,楊阿美在被警察抓到後將所有的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
收監,不符合規定;不收,無疑是放虎歸山,不利於打擊犯罪,帶來諸多負面影響。一位資深刑警向記者説出了對於“楊阿美們”的無奈:面對一個挺著大肚子或 者抱著新生嬰兒的母親進行審訊,雖然是職責所在,可一旦發生意外情況,不僅有法律上的風險,還會引來道德的譴責,這讓他們左右為難。有些孕婦還會使出慣用 的伎倆——一説“肚子痛”,警方只能馬上把她們送到醫院。最後的結果往往是接受完批評教育獲釋。
打個“飛的”來受審
如今,如果不算肚子裏的孩子,楊阿美已經是兩個孩子的母親。在被宣告取保候審後,一個她稱呼為“老公”的年輕男子匆匆來到公安局,為她交了保證金,然後將她順利帶走。
大多數的時候,楊阿美在北京沒有固定的居住地點。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聯繫她幾乎只有手機一條途徑。後來,楊阿美索性説自己一直在老家養胎。事實上,誰也不知道她究竟身處何地。
2016年9月,楊阿美的一起盜竊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移送至東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該案的檢察官王平通知她來院接受訊問。按照楊 阿美懷孕的時間推算,此時她應該已經分娩,正處於哺乳期。然而,王平卻被告知楊阿美仍處於懷孕階段。後來,王平才從楊阿美的口中得知,上一次懷孕已經流 産,這是再次懷上的孩子。
於是,電話中,王平特意強調了讓楊阿美儘量找個人陪她一起過來。因為四川樂山到北京有近2000公里的距離, 如果坐火車需要先從樂山到成都轉机,再從成都到北京,即使是高鐵也要將近一天的時間。讓王平出乎意料的是,楊阿美説她和老公是坐飛機過來的,一來節約時 間,二來方便。
開庭當天,法院就作出了判決。庭上,法官對楊阿美進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楊阿美一直非常順口地回答:“我以後一定改,不再偷了。”
閉庭之後,拿著判決書,楊阿美又坦然地走出法庭大門。
對惡意逃避法律制裁的應加大打擊力度
“為人母親,自己犯罪卻依靠未出世的孩子做幌子,將來有什麼臉面來面對她們的子女?”一位網友如此評價孕婦慣偷的行為。
這些日子,檢察官王平也在思考楊阿美的案子:究竟是生孩子迫使她們去盜竊,還是因為想去盜竊才不停地生孩子?自2016年9月調入公訴部門後,王平手中 類似的案子還有兩個。“顯然,她們中的大多數人已經把法律保護孕婦的人性化關懷條款異化成了犯罪的‘擋箭牌’,而且正慢慢侵蝕著法律的威嚴。”王平説,解 決這個問題無論是對司法機關還是政府部門都是“壓力山大”。
2011年,浙江杭州警方破獲了一起“孕婦小偷團”,其中有22名涉案的孕 婦或哺乳期婦女。為了這群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警方租下了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的一層病房,裝上了安全窗和鐵門,作為她們的臨時居住場所。在法院判決前的三個 月內,警方投入了75名警力進行輪班監視。最後,其中的15名“孕婦小偷”獲刑後,法院依法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杭州警方又派人專程“護送”她們回湖 南老家。
根據法律,對於這些暫予監外執行的被告人的刑罰將在其居住地由當地公安派出所來執行,暫時無須進入監獄,但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
“從法律上講,她們是被判處了具體的刑罰的,只是未收監執行。雖然法律保護懷孕和哺乳期的婦女,不採取羈押等強制措施,但並不意味著懷孕就可以逃避處 罰。”王平説,厘清這類犯罪人員的資訊,要求相關部門在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及時收監,同時建議針對此類情況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加強對以多次懷孕惡意逃 避法律制裁行為的打擊力度,如此才能起到威懾作用。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