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精神病男子砍死父母妻子未加制止被判刑
記者 張淑玲
楊華(化名)陪患有精神殘疾的丈夫丁某到父母家談事兒,沒想到丁某發病,爭執中將兩位老人砍殺數十刀身亡。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認定作為丁某監護人的楊華未盡到安全監護義務,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事發
男子發病砍殺父母
根據檢方指控,2014年10月17日3時許,楊華與時年46歲的丈夫丁某來到海澱區丁某父母家中談事兒。事發時,丁某的父親老丁83歲,而母親杜某76歲。丁某與父母發生爭吵,後來丁某在客廳內持菜刀反覆砍擊父母的頭、面部及胳膊,兩位老人傷重倒地。
檢方指控稱,楊華明知丁某患有精神疾病,沒有制止丈夫行兇,也沒有呼救,且在兩位老人還有生命跡象時關了房燈離開現場,回到自家後還隨即清洗了沾有血跡的鞋子和衣服等。
當日17時20分許,兩位老人的小女兒到家看望父母,發現兩人遇害後報警。警方調查後認為丁某及楊華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當天22時許,楊華接公安機關電話後被傳喚到案。
證據顯示,事發後海淀公安分局刑偵支隊技術隊現場勘驗,發現老夫妻的屍體一個側臥在冰箱西側的地板上,一個俯臥在一木桌下方。現場有血跡、血漬足跡等約百處,經核驗,有些血漬足跡正是楊華穿著黑色運動鞋的左腳留下的。
兩份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顯示,丁某父親是被銳器反覆砍擊頭面部及雙上肢,致創傷失血性休克合併顱腦損傷死亡,丁某母親是被用銳器反覆砍擊頭面部及雙上肢,致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庭審
妻子稱因受到驚嚇未救助
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時,老人的兩個女兒附帶民事索賠,請求法院判令楊華賠償喪葬費7.7萬餘元。
在法庭上,楊華認為自己沒有故意殺人。楊華説,兩人結婚兩年多,她不知道丁某患有精神殘疾,沒見過丁某吃藥,丁某的精神殘疾證,只是為了領取福利,“他父親也説丁某和正常人一樣,也沒説過讓丁某按期吃藥,帶他看病的話。”
楊華還稱,事發時是丁某父親先精神失控打了丁某,自己多次勸阻丁某。離開時,她是聽丁某的要求才關燈、關門,也沒注意到兩位老人身上和地上有血跡,沒太注意兩人的呻吟。楊華聲稱,可能是因受到驚嚇,生理反應使她不能去救助。楊華稱脫離開丁某的糾纏後,她就報警了,並説了具體地址。在法庭上,楊華不同意賠償喪葬費用。
相關供述及證言顯示,當時丁某帶楊華去父母家,是嫌父親給其找的工作是看車的,沒有兩個姐姐的工作好。
證據
短信顯示妻子知道丈夫患病
丁某的殘疾證顯示其為精神殘疾二級。該證件發于2009年9月18日,在一件標注時間為“2015年9月7日”的複印件中,還有楊華的簽名及手印。
證據顯示,丁某曾在2008年3月住院治療。丁某治療3個月出院,被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症”,病史為21年。
事發後兩份精神病司法鑒定顯示,丁某為精神分裂症,案發時、庭審時均處於疾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無受審能力。海淀法院強制醫療決定書顯示,2015年7月24日,丁某在北京市安康醫院被強制醫療。
丁某父親與楊華之間的短信來往顯示,案發前一天,老人曾發短信給楊華,“他雖然病不重,但一個季度至少打一次針,服點藥,就很正常。否則自己害自己……”“他精神病的卡。”
判決
妻子被判故意殺人
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楊華是丁某的法定監護人,其明知丁某正在實施殺害兩位老人的行為,卻未及時採取有效的制止、呼救措施,其不作為與兩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海淀法院查明,丁某的殘疾證在楊華手中,楊華應當知道丁某的精神疾病,她是丁某的法定監護人,負有監護的法定義務。
法院認為,在丁某砍殺、毆打兩位老人時,楊華明知兩人的生命處於極端危險的境地,卻沒有刻意大聲開窗呼救,也沒有報警。在丁某砍殺兩位老人數十刀後,楊華仍舊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離開現場,將兩位老人留在淩晨3時的封閉室內,事實上將兩人獲救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放任了兩位老人的死亡後果。楊華回家後還立刻清洗了自己帶血的鞋,具有明顯的毀滅證據的意圖,故可以認定楊華主觀上具有故意殺人的間接故意。
最終,海淀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楊華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判處楊華賠償喪葬費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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