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重慶市武隆縣居民李林(化名)與劉濤(化名)因故發生口角,年近六旬的劉濤被冤枉,感覺又氣憤又丟臉,在強烈的自尊心驅使下,劉濤心中産生了自殺的念頭。
當天上午,爭吵後的劉濤滿懷怨氣徑直走向小區對面的一家餐館拿來一把尖頭,他對準自己的頸部和腹部捅了幾刀。此時意識還清醒的劉濤發現自己沒有死,忍受疼痛之餘心中萌生一個邪念:李林冤枉我,我也要冤枉她,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報復李林的心理開始作祟。隨即他掙扎著打電話給兒子,聲稱自己被李林殺害,然後便昏迷過去。
隨後,劉濤立即被送往當地醫院救治,經鑒定,劉濤屬於輕傷二級。醒來後,辦案民警在醫院對劉濤兩次詢問時,劉濤均聲稱自己是被李林持刀所傷。同日,武隆縣公安局決定對劉濤被傷害案立案偵查,並將李林作為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案。次日,武隆縣公安局宣佈對李林刑事拘留。
在調查中,辦案民警通過技術偵察手段和詢問李林,發現其中存在疑點,民警開始對劉濤的供述産生懷疑,經過民警的教育和勸導,劉濤最終承認自己不是李林所傷,因為怨恨自傷之後想要誣陷李林。2016年5月,劉濤接到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配合調查,向民警如實交代了整個事情經過。
裁判結果
武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濤犯誣告陷害罪,向武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武隆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濤的行為是通過自傷,捏造李林傷害他的事實,然後向公安機關誣告李林故意傷害自己,其意圖是使李林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劉濤的行為已經構成誣告陷害罪。由於,劉濤犯罪以後能夠主動到案,並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事發後,劉濤的近親屬對被害人李林進行了一定的經濟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最終武隆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濤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張旭 通訊員 肖中宏 陳兆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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