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敬龍
賈敬龍曾委託他的代理律師甘元春將一首訣別詩在行刑之日向親友與外界關心他的人公佈,代為告別。詩的最後兩句為:“一任孤擲,賈在高營,惟是泯仇愧澤酬。但已矣,恨有幸人來,淚與君別。”
原標題:故意殺人犯賈敬龍被執行死刑
新華社石家莊11月15日電 15日上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將故意殺人犯賈敬龍執行死刑。行刑之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賈敬龍與其親屬進行了會見。
被告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賈敬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賈敬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賈敬龍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北高營村舊房改造時自家房屋被拆對該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何建華(被害人,歿年55歲)懷恨在心,並産生報復何建華的想法。賈敬龍事先為此購買了三把射釘槍、一把倣真手槍、射釘及射釘彈等,並對射釘槍進行了改裝、試驗。2015年2月19日4時許,賈敬龍從位於長安區華曙制藥廠北側的租住處開著自己的紅旗汽車,來到北高營新村團拜會現場附近,將汽車停好後又步行回到租住處。8時許,賈敬龍用紙箱裝著三把射釘槍和一把倣真手槍步行來到團拜會現場。9時許賈敬龍走到何建華身後,用一把射釘槍對著何建華的後腦部打了一槍,致何建華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後,賈敬龍駕駛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車逃離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敬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賈敬龍因對2013年自家舊房被拆遷不滿,即蓄意報復,購買射釘槍並進行改裝、試驗,時隔近二年,在2015年農曆正月初一的村團拜會上將被害人何建華用射釘槍殺害,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賈敬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過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賈敬龍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死刑核準裁定下達後,因被告人親屬及辯護律師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量刑再次進行審查,認為核準賈敬龍死刑的裁定正確,依法對賈敬龍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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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