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8日電 據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2016年10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污案,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産,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3 891 091元;馮志明對34 428 288.28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産,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馮志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鋻於馮志明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馮志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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