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膠州市檢察院9月30日依法對膠州篡改同學高考志願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決定,郭某某隨後被公安機關釋放。
今年高考後,膠州市應屆考生郭某某因偷改同學高考志願,涉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經膠州市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膠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和相關情節,在審查起訴階段召開公開審查會,邀請當事人、法學專家、教育部門代表、新聞媒體等相關人員,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於9月23日親筆書寫悔過書,認罪、悔罪態度好;無違法犯罪前科,係初犯、偶犯;受害者已被錄取,對其出具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承辦人到學校進行調查,老師稱其在學校表現良好,郭某某的老師、同學等通過辯護人提交多份請求書,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因郭某某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檢察機關本著挽救、教育的目的,根據刑法和刑訴法相關規定,依法對郭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山東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博士生導師周長軍教授説:“法律要考慮人性,從特別預防角度來看,郭某某已經深刻反省;從一般預防角度來看,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訴,對社會也是一種警醒。對本案做不起訴處理,發揮了檢察機關客觀公正審查起訴的職能。檢察機關作為審查起訴機關,法律賦予了相對不起訴的權力,檢察機關基於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客觀和公正,有利於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周長軍認為,檢察機關此次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不等於之前的立案、拘留和逮捕是錯誤的,本案的每個訴訟階段,案件情況不一樣,法律要求也不一樣,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案件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立案、批捕措施決定也是依法進行的。
郭某某的辯護人于華忠認為:“檢察機關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和相關情節,對該案做不起訴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既起到社會警示作用,也能夠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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