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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籍未成年人疑走私毒品 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

2016年09月28日 06:44:56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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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一港籍未成年人 獲附條件不起訴

  廣州日報訊 (記者王納 通訊員甘曉輝攝影報道)香港未成年人潘小吉(化名)幫人攜帶止咳水入境構成走私毒品罪,這樣的年輕人能否擁有悔過自新的機會?日前,針對該案,深圳市檢察院首次對香港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與香港社會福利機構合作建立幫教體系,此舉開創深港兩地司法合作新模式。

  記者從深圳市檢察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香港籍未成年男子潘小吉為了賺取帶工費,幫人攜帶40瓶120毫升的止咳水入境,鋻於他的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到案後潘小吉的認罪態度很好,深圳市檢察院決定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並規定其考驗期為六個月。

  深港兩地合作建立幫教體系

  根據法律規定,在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潘小吉進行監督考察,但由於潘小吉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缺乏監督考察的條件,同時人民檢察院無法到香港對其進行監管。

  經過詳細篩選,深圳市檢察院聯繫到香港善導會。該機構成立於1957年,為一所非牟利社會福利機構,提供關懷、輔導及矯治服務,協助曾經違法或刑滿釋放的香港特區公民康復更生,這一服務內容與深圳市檢察院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高度契合。

  問題終於有了破解方式,深圳市檢察院與香港善導會合作,建立香港戶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幫教體系,由香港善導會承擔香港戶籍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工作。

  隨後,雙方決定由香港善導會承擔潘小吉的矯治和教育工作。日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潘小吉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承諾書》、《香港善導會服務協議書》後,可以回到其居住地香港,並接受香港善導會社會服務中心矯治和教育,同時定期向深圳市檢察院彙報有關情況。如果違反相關規定,深圳市檢察院可以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起訴到法院。

  此舉屬於一次大膽創新

  記者從深圳檢察院了解到,對香港戶籍涉罪未成年人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是該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一次大膽創新,在國內也是絕無僅有的。

  深圳檢察院公關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於深圳毗鄰香港,近年來,涉及香港戶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如何對香港戶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實行感化、教育、挽救的刑事方針,不僅是公正、公平地執行法律的需要,也是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開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特殊要求。我們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探索、推進深港兩地在未成年人犯罪幫教與預防方面的合作模式,彌補深港兩地在司法合作上的空缺,對維護深港兩地的繁榮與穩定將會産生深遠的影響。

  何謂附條件不起訴

  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並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