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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繩拴女兒脖子致其死亡獲刑2年

2016年09月23日 06:32:17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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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四歲的女兒文文(化名)經常將大小便拉在褲子裏,白天睡覺晚上哭鬧等原因,母親袁某多次用衣架打屁股、針扎耳朵和手指等方式虐待文文,為防止文 文白天一個人在家亂翻東西和睡覺,袁某用塑膠袋擰成的繩子反綁其雙手、套住脖子拴在床上,致文文機械性窒息死亡。廣州市中院日前對這一家庭悲劇作出終審判 決,考慮袁某家庭經濟困難,且有易急躁、衝動的精神障礙,其主觀惡性並非十分惡劣,家中還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撫養,以虐待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二年。

  用衣架打針扎手指 多次虐打四歲女兒

  袁某和丈夫張某從湖南到廣州增城打工,2015年3月起住在增城區荔城街城北路一間出租屋,兩人育有兩個孩子,大的是男孩十歲,小的是女孩四歲。

  8月份開始,袁某認為其女兒文文(2012年3月出生)不聽勸教,經常將大小便拉在褲子裏等原因,對文文多次用鐵衣架打罵、用繩捆綁雙手、用針扎耳朵、屁股、鼻子及手指等方式進行虐待。

  文文的哥哥作證稱,妹妹白天睡覺,晚上不肯睡一直哭鬧,爸爸媽媽叫她不要哭,但是妹妹不聽,爸爸媽媽就會打妹妹。爸爸一般是用手打妹妹的手和屁股,不是很大力。媽媽會先警告,叫她不要哭,還是哭的話,就用衣架打妹妹的手、屁股和背部,打得大力一點。

  “爸爸媽媽會一邊打一邊很兇的罵妹妹,一直到妹妹不哭為止。”文文哥哥説,他曾看見妹妹手臂上有淤青的傷痕,一隻耳朵有一點傷,手指也有傷痕,“是爸爸媽媽用衣架打的,我不聽話時也會被他們打屁股,但是力氣不大。”

  無人照看用繩反綁致女兒窒息死亡

  法 院審理查明,去年12月4日7時許,袁某用鐵衣架毆打文文的背部等部位,接著又用縫衣針扎文文的耳朵、胸部,又用眉毛夾夾大腿內側,對被害人文文進行虐 待。打完後,袁某將被害人文文雙手反綁,並用塑膠袋製成的繩子一端套住文文的脖子,另一端套在床架上,然後去上班,留下文文獨自一人在家。

  中午12時許,袁某下班回家發現文文不省人事,遂將其送往增城區人民醫院搶救,經醫生診斷文文已死亡。醫務人員發現小女孩全身多處傷痕、手部頸部有勒痕,死因可疑而報警。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文文符合條帶狀物壓迫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文 文的哥哥作證稱,妹妹比較頑皮,經常翻東西,有時還打爛家裏的東西。因為白天家裏只剩妹妹一個人,於是媽媽用垃圾袋擰成繩子,將妹妹綁在房間靠墻一邊的床 腳,媽媽會拿一個小凳子放在妹妹面前,凳子上放手機不停播放動畫片,一直看到中午媽媽回家。媽媽不是綁得很緊,妹妹能靠在床腳上休息。

  女孩爸爸:教她東西學不會孩子智商有問題

  文 文的爸爸張某稱,文文的智商有點問題,但沒有帶她去醫院詳細檢查。“教過她一些事情,反反覆復都學不會,還經常尿褲子,不會自己提出去廁所,我們就覺得她 智商不行”。文文出生一個月後就交給在花都的爺爺奶奶照顧,張某夫妻倆當時在東莞長安鎮打工,2014年7月才將文文接回。張某説,2014年9月,曾將 文文送去幼兒園,因為文文每天都在幼兒園尿褲子,上了約半個學期就退學了。

  袁某同事:她對女兒有些偏見

  袁某的同事賀某表示,袁某性格容易激動,容易生氣,但與同事相處很好。袁某對兒子很好,兒子身上穿的衣服感覺比較貴,還經常給兒子零花錢,但袁某對女兒有些偏見,有一次她將女兒帶來廠裏,小女孩穿得比較寒酸,身體瘦弱。因為她女兒把尿拉到褲子上了,袁某就跑過去罵她。

  袁某:打完孩子會內疚哭泣

  袁某供述稱,女兒文文兩歲半時才把她接回身邊,她當時特別瘦小,頭髮也不多,整個人看上去不是很精神,大小便不能自理,睡覺會打呼嚕,有時睡著還會大叫。説的話文文能聽懂,會回答“好”、“知道”,如果問她一點深層次的問題,就説“聽不懂”。

  袁某承認虐打女兒,“一開始用衣架打她的屁股,後來打她的腳,有幾次手指甲及腳趾甲被我打破皮。有幾次她將屎拉到褲子裏,我教她洗乾淨,她沒有學會,我就很生氣拿衣架打了她的頭,每次都打到破皮,再給她涂雲南白藥。”

  “10 月份的時候,我開始用針扎她的耳朵和手指。”袁某稱案發當晚,文文一直哭鬧致其一夜未眠。早上7時許,心情煩躁的她脫光文文褲子用衣架打屁股,打了十幾 下,文文鬧得更加厲害,袁某就用眉夾和針扎她,“記得用針扎了她鼻尖幾下,兩個耳朵共扎了20多下,屁股也扎了20多下,還用眉夾夾她的大腿內側,多少下 記不清楚,用手指頭敲她的頭,用拳頭打了她的左眼,還用腳踢了她的腳兩三下,就沒有那麼生氣了。”

  為何要用繩子綁住文文的脖子,袁某辯稱,她怕文文白天睡覺而晚上不肯睡,就用塑膠帶做成的繩子綁住文文頸部讓其不能睡覺。至於為什麼綁手,袁某稱是怕文文亂摸電器之類的東西。

  袁某稱,她老公、妹妹、好朋友等都説她有抑鬱症。“説我做事太極端,我自己也覺得患有抑鬱症,每次打完孩子後我都會很內疚還會哭,但是我沒去過醫院檢查。”

  法院:家庭悲劇主觀惡性不大可以輕判

  原 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多次以打罵、捆綁等方式長時間地虐待其年幼的女兒,並致其女兒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袁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 到場後將其帶走調查,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犯虐待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宣判後,袁某上訴認為其因家庭困難,為防止女兒在家裏發生危險,才用繩子捆綁女兒。其並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女兒死亡,且其還有一兒子需要照顧,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廣 州市中院審理認為,法醫鑒定意見證實袁某在作案過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鋻於本案是家庭悲劇,袁某因家庭經濟困難,且有易急躁、衝動的精神障礙,對有 缺陷的女兒採取體罰的方式進行管教。其主觀惡性並非十分惡劣,其罪行並非十分嚴重;另考慮到其家中還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撫養。原判量刑偏重,本院予以改 判。袁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廣州日報記者魏麗娜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