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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同學家做客女兒被門砸傷死亡 昔日同窗對簿公堂

2016年06月22日 15:56:00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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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焦作訊受修武縣同學盧某靈之邀,輝縣市王某英兩口子帶兩女兒到盧家做客,當大人間聊得正酣,王某英8歲大女兒在玩耍時把一扇門推倒了,正砸在兩歲二女兒身上,二女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為追究責任,倆同學對簿公堂。6月21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案情同學家聚會,女兒被門砸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5年10月5日,修武縣七賢鎮赤莊村的盧某靈約請王某英等四五位同學聚會。

  次日,輝縣市吳村鎮老孟莊村王某英和丈夫攜帶8歲的大妞和兩歲的二妞應邀前去盧家做客。

  剛開始聚餐地點在盧家屋內,後因王某英二妞哭鬧,就將餐桌移到院裏,王某英讓兩個女兒在院子裏玩耍。

  其間,王某英的兩個女兒圍著院子一扇斜靠在墻上未安裝的門板玩,大妞跑到門板後面,二妞在門板前面,突然門板翻了,二妞被壓在門板下。

  王某英、盧某靈等人將二妞送往醫院救治,因搶救無效二妞于當日死亡。

  為二妞之死,王某英説是盧某靈沒有提前告知門板的危險性所致。盧某靈則説,是王某英監護不力造成的。

  判決

  雙方各承擔責任50%

  今年3月1日,王某英把盧某靈和她的丈夫及公爹告到修武縣法院。

  修武縣法院認為,盧某靈以自己的住所作為聚餐活動的場地,就應當保障參與聚餐活動的人免受損害,特別是對進入該場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消除危險、使之不能發生,或將該未成年人與危險隔絕,使其無法接觸該危險。

  盧某靈既沒有盡到合理的修繕義務以保障安全,在原告等人到其家中聚餐時也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二妞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

  王某英作為兩個女兒的法定監護人,在聚餐時,未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兩個女兒置於自己的控制範圍內以保障其安全,對二妞的死亡疏于監管,亦應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

  4月20日,修武縣法院

  一審判決,王某英、盧某靈各承擔責任比例為40%、60%。

  對此判決,盧某靈不服。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認為修武縣法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部分欠妥,應予以糾正。

  最終終審判決為,盧某靈與王某英應承擔同等民事責任,即各承擔50%。盧某靈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王某英損失128861元。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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