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院代表介紹,張桂華的妻子秦金玲,1998年7月3日與市福利院簽訂了租用浴室的承包合同,承包期從1998年10月1日到2002年9月30日。合同還約定期滿如福利院不拆遷秦金玲可以繼續承包,承包金再定。2009年,原告福利院上訴至法院,要求秦金玲將房子歸還給原告。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判決,要求被告秦金玲在判決生效30日內將承包的浴室騰空交給興化福利院,判決後被告沒有上訴。原告于2010年的1月5日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執行以後,興化法院承辦人多次做當事人秦金玲的工作,並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給予被告一套74.5平米的房屋。2010年8月25日法院進行了“執行”,被告讓出了房屋。後來,法院經協調還給予秦金玲2萬8千元的補貼。然而執行以後,秦金玲又重新返回承租的浴室。於是,福利院于2011年的4月27日重新申請執行。第二次執行受理以後,法院又找到當事人做工作,由於當事人“要求過高”協調未果。昨天上午7點,法院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實行強制執行。期間,秦金玲的丈夫張桂華將汽油澆到自己身上後點了火,工作人員立即進行撲救。記者發稿時獲悉,張桂華由於燒傷面積較大,目前還在搶救中,尚沒有脫離生命危險。(朱春風 王國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