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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泰英確定入獄卻提“不合法上訴” 臺檢方促駁回

2008年07月03日 21:5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與李登輝關係密切的前國民黨投管會主委、臺灣“中華開發公司”前董事長劉泰英因新瑞都案,被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5年10個月有期徒刑,劉泰英被控公益侵佔的部分雖仍可上訴,但背信罪的1年10個月刑期則已定讞。臺北地檢署發現劉泰英明知不能上訴卻還上訴,擔心劉泰英借機拖延入監時間,將促“高院”儘速駁回,讓劉泰英發監執行。

  劉泰英所涉橋頭寶公司背信案,是他指示國民黨所營事業光華公司、漢洋公司各投資1億元(新台幣,下同),成立橋頭寶公司,與偉成公司締約購賣坐落高雄縣橋頭鄉廠房及基地,再以預付土地款名義,收取3700萬元佣金,被控背信。

  背信部分,劉泰英被高院判刑1年10個月,依相關規定,背信罪被告不得上訴第三審,只有檢方可視案情有無判決違誤,有上訴權利。但劉泰英背信罪部分,檢方在6月26日的最後期限也未再提上訴,因此劉泰英被判刑1年10個月的背信案定讞。

  但臺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劉承武日前發函臺灣“高等法院”詢問本案相關進展時,“高院”卻函覆表示,因劉泰英就背信罪的部分提起上訴,因此還無法請北檢發監執行。

  劉承武表示,過去就有判刑定讞的經濟罪犯故意提出“不合法上訴”,借機拖延時間外逃,顯然劉泰英方面也想如法炮製,檢方已提醒“高院”注意,希望法官儘速將劉泰英的“不合法上訴”駁回,檢方將待法院駁回劉泰英上訴、收到相關卷宗後,一週內派專人送達入監執行通知書,將劉泰英發監執行。(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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