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亮相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亮點解析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題:首度亮相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亮點解析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白陽、羅沙、齊琪
打贏了官司,卻依然拿不到“真金白銀”?申請強制執行,卻遭遇司法人員“磨洋工”?21日,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為切實解決執行難提供專門立法保障。
從明確對“老賴”的懲戒措施,到強化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草案針對當前執行領域難點痛點,推動建立健全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執行難的長效機制。
懲戒“老賴”:明確法律依據,加大震懾力度
一邊欠債不還,一邊花天酒地……“老賴”現象影響司法權威、損害社會誠信,群眾對此深惡痛絕。
近年來,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成為我國誠信建設一大亮點。此次提請審議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通過立法明確對“老賴”的懲戒措施,讓其切身體會“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草案明確,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可以限制其出境。
草案還明確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的適用條件,包括: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義務;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或者以隱匿、轉移、毀損財産等方法逃避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義務;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等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謝鴻飛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單位及自然人的財産情況日趨複雜,逃避執行的手段更加多樣。制定專門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有助於解決執行實踐中存在的適用法律問題,為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文明辦理執行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據,為民事主體實現權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表示,草案明確法院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進一步加強法律的震懾力,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有效約束。
“被執行人之所以敢無視生傚法律文書,逃避執行甚至公然對抗執行,深層原因是逃債賴債的違法成本過低、社會信用機制失靈、執行威懾機制缺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認為,草案大幅提升背德失信者的道德、經濟和法律成本,擠壓被執行人的逃債空間,將對失信被執行人産生有效威懾。
形成合力:明確協助義務,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
東躲西藏、轉移財産、虛假訴訟……現實生活中,一些“老賴”為了逃避執行花招百齣。破解執行領域的人難找、物難查等問題,需要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充分配合,形成合力。
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明確,執行中,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實施調查被執行人及有關人員的財産、身份資訊;搜尋被執行人、被拘傳人、被拘留人;查封、劃撥、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事項。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承擔社會管理職能、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組織與人民法院之間應當建立資訊化網路協助執行機制。
“強制執行涉及財産狀況的調查、人身自由的限制等諸多方面,如果相關組織或個人不配合,不僅會讓法院陷入‘單打獨鬥’的執行困局,還可能讓當事人對司法判決産生質疑,影響司法權威。”謝鴻飛表示,明確各方面配合執行工作的法定義務,有助於實現執行資訊及時共用,提高執行的效率和準確性。
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通過網路資訊平臺無法查詢的某項財産資訊,申請執行人通過委託律師客觀上無法自行調取的,可以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
肖建國表示,律師調查令本質上是一種司法領域的授權調查法律關係,有法院公權力作為後盾支援,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效力。這一制度有助於減輕法院執行部門“案多人少”的工作壓力,強化當事人在強制執行中的主體地位。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股權、智慧財産權、虛擬財産等新的財産類型不斷出現。為了進一步強化被執行人報告財産義務,草案明確了報告財産令制度,規定被執行人收到法院發出的報告財産令後,應當於指定的日期親自到場報告。
孟強建議,儘快完善財産權登記制度,實現登記和查詢電子化、聯網化;審判機關也應充分了解執行領域相關疑難問題,讓判決更具可執行性。
規範執行:加強監督制約,破解執行失范
實踐中,有司法人員過度採取執行措施,還有的選擇性執行甚至亂執行……這些執行失范問題,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草案明確,民事強制執行應當公平、合理、適當,兼顧各方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超過實現執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草案同時規定,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些地方執行措施比較激進,不當限制被執行人人格權。”孟強表示,執行人員應穩妥區分無力履行和拒不履行,厘清債務人財産和他人財産等情況,把握強制執行措施的“度”。草案突出“善意文明執行”的立法理念,確保執行工作既實現公平正義,又平衡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解決消極執行、亂執行等執行失范問題,草案還規定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實施應當實施的執行行為提出申請的制度和人民法院的自行糾正制度。
“這有助於引導執行申請人積極行使權利保護自身權益,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督促法院及時正確履職。”謝鴻飛説。
草案同時規定,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實施執行行為而未實施或者在執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決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
肖建國建議,進一步完善強制執行救濟制度,為執行參與人提供充分的救濟程式。比如,對於嚴重消極執行行為,除了執行機構自行糾正、上級法院執行監督、檢察機關監督外,還有必要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提級管轄等權利。